一、婚前大额转账离婚能要回吗
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发生的金额转移行为在涉及离婚纠纷时并非必然要求返还。此时,有关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处置需视具体情境而定:例如,男女双方若在彼此日常交流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诸如520微信红包之类的转账,则此类情形并不构成受赠方须对其进行偿还的条件。
然而,对于那些在恋爱阶段以建立稳定婚姻关系为目的向伴侣赠予贵重货物,如购置汽车、房屋等所需的资金及其他大规模转账行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便可能被归类于彩礼范畴。若在这种背景下,情侣间最终步入了婚姻殿堂却并未真正生活在同一屋檐下,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对此前收到的大笔财物进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前大额转账是否属于赠予
针对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的大额转账行为,若转账方能够清晰明示其款项乃是赠予接收方,则我们将视为这笔款项属于赠予之物;
然而,倘若转账方并未作出此等明确声明,那么该笔金额款项便有可能被视作不当得利,并因此需将其归还给权益受损方。
所谓“不当得利”,便是指自无合法根据地损害他方利益并从中获取收益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会在不当得利者及其受益人(即受害者)之间形成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益人有权利要求不当得利者返还不应当获得的利益,而不当得利者也有义务返还此等不当得来的收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发生的金额转移行为在涉及离婚纠纷时并非必然要求返还。此时,有关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处置需视具体情境而定:例如,男女双方若在彼此日常交流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诸如520微信红包之类的转账,则此类情形并不构成受赠方须对其进行偿还的条件。
然而,对于那些在恋爱阶段以建立稳定婚姻关系为目的向伴侣赠予贵重货物,如购置汽车、房屋等所需的资金及其他大规模转账行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便可能被归类于彩礼范畴。若在这种背景下,情侣间最终步入了婚姻殿堂却并未真正生活在同一屋檐下,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对此前收到的大笔财物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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