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交物业费合法吗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预先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是完全合法的。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物业公司不能在未征得广大业主和实际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预先收取物业费用。只要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并且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的规定,那么这种行为便被视为合规的;
此外,若获得了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亦可将其作为预先收取物业费用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价格法》明确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可以进行预收,但是各个地区的物价局对于预收月份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为了提升服务品质,物业公司需要一定的预付款项作为物业服务的储备资金。只有通过物业费用的持续滚动,才能确保物业服务的顺利延续,从而实现物业费收取的良性循环。为了实现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共赢,业主有责任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
至于具体可以预先收取多长时间的物业费用,则需依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例如南京等地就规定,一次性预先收取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倘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违反了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而提前收费,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规条款,物业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群体的自愿性主观选择,而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或诱导方式来预收任何服务费用。
然而,关于预收时间的限制方面,最高时限不得超出一年,这也在最新发布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中予以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预收取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但在预收之时长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预先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是完全合法的。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物业公司不能在未征得广大业主和实际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预先收取物业费用。只要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并且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的规定,那么这种行为便被视为合规的;
此外,若获得了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亦可将其作为预先收取物业费用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价格法》明确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可以进行预收,但是各个地区的物价局对于预收月份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为了提升服务品质,物业公司需要一定的预付款项作为物业服务的储备资金。只有通过物业费用的持续滚动,才能确保物业服务的顺利延续,从而实现物业费收取的良性循环。为了实现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共赢,业主有责任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
至于具体可以预先收取多长时间的物业费用,则需依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例如南京等地就规定,一次性预先收取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倘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违反了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而提前收费,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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