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无需实施拘留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犯人,可以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授权批准,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传唤至该嫌疑人的居住地进行审讯和询问。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嫌犯进行传唤;而如果确实不必进行传唤,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必采取此项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讯问乃是司法机关为获取必要证据以彰显案件事实真相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诉讼相关方展开的质询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已被拘留者,公安部门应当自触犯刑律之日起的第24个小时内展开讯问程序。
侦查人员需在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过程中,至少应有两人在场。
而且,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执行。
刑事法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交付至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对其实施审讯工作,应限于该看守所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并非如此。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无需实施拘留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犯人,可以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授权批准,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传唤至该嫌疑人的居住地进行审讯和询问。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嫌犯进行传唤;而如果确实不必进行传唤,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必采取此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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