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在检察院最多呆多长时间
在刑事案件被递交至检察机关之后,供其进行审查起诉的时间通常为一个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若案件较为重大或复杂,经审批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审限期。此外,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真诚悔过并接受认罪认罚,且满足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话,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完成对该案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案件在检察院多久
1.在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审查起诉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一个月之久。
但若遇到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十五日。
此外,犯罪嫌疑人若自愿承认自身所犯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且具备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则应当于十天内对此类案件做出裁定。
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期限超过一年的情况,则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2.在检察院变更案件管辖权之后,从新的检察院接手案件之日开始,应当开始计算新的审理期间。
3.如果检察院因需要再次收集证据而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那么这样的操作以两次为限度,且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段可以长达一个月。
同时,两次补充侦查的总计时间也可以达到两个月。
4.在公安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案件重新提交给人民检察院之后,应当重新计算案情的起诉期限。
针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确定足够证据以支持起诉,并且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当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时,其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后的七日内,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公诉程序。
6.当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时,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刑事案件被递交至检察机关之后,供其进行审查起诉的时间通常为一个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若案件较为重大或复杂,经审批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审限期。此外,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真诚悔过并接受认罪认罚,且满足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话,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完成对该案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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