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清偿范围是什么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第一的是谁,有没有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在首先清偿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简称“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相关之债务(又称“共益债务”)之后,破产债权的偿还顺序将首先指向破产方所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医疗保健、工伤赔偿以及丧葬抚恤等各项费用;
其次是应付给职工的应纳入其个人帐户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所明确规定应该给予劳动者的各类补偿金。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在第一百一十六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批准后,将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执行。
在破产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多次分配时,必须向社会公布每次分配的财产总额及其对应的债权人权益数额。
而在破产管理人实施最终分配时,则需要在公告中明确指出,同时还要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相关事项。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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