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有哪些规定
关于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的最长时间限制尚未得到明确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可以是相对短暂的半年期或两年期,亦可扩展为较长的五年期或十年期。
其具体的适用期限应当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所提供职位的特性与个性化需求,同时兼顾劳动者的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此情况来灵活选择。
无论劳动合同的持续时间如何,其约定的生效及结束日期都将保持固定不变。
因此,决定合同期限长短的主控权实际上掌握在当事人双方手中,具体的期限范围则需依据各方实际需求与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临时工吗
无固定期限劳约并非临时就业人员之称谓,而是正式雇员的身份记载。
临时就业则主要指向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这种做法通常在签署口头雇佣协议时达成共识。
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定了没有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约条款。
至于非全日制用工,则主要以每个小时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总时长亦应累积不得超过24个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关于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的最长时间限制尚未得到明确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可以是相对短暂的半年期或两年期,亦可扩展为较长的五年期或十年期。
其具体的适用期限应当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所提供职位的特性与个性化需求,同时兼顾劳动者的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此情况来灵活选择。
无论劳动合同的持续时间如何,其约定的生效及结束日期都将保持固定不变。
因此,决定合同期限长短的主控权实际上掌握在当事人双方手中,具体的期限范围则需依据各方实际需求与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