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法律具体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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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益受损及义务承担者明确知晓日起算。特殊情况如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按其执行,逾二十年通常不再保护,但可经申请酌情延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的法律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具体规定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针对涉及到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为,其诉讼时效设定为为期三年的期限。

若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事项有另行规定的情形,我们将依照该等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具体而言,诉讼时效应从权益所有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对应义务承担者之日开始计算。

如遇其他法律规定与此相冲突的情形,我们也会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权益所有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保护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诉讼时效,通常是指当被告人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后,权利持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积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个期限届满之时,被告方就能以时效过期为理由来限制原告的诉求。

一方面来看,诉讼时效的完成可以被视作是民法体系中为义务方所提供的一项对抗权,因此,义务方需要承担起证明诉讼时效的开始以及何时生效的责任与义务。

另一方面看,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这其实就是对时效届满的反驳意见的再次反驳,也就是说,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止的权利人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实际存在的中止情况。

最后,如果想要提出诉讼时效中止争议的终结,那实际上就是对时效中止的再次反驳的再次反驳,应该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事件已经完成的权益方负责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针对涉及到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为,其诉讼时效设定为为期三年的期限。

若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事项有另行规定的情形,我们将依照该等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具体而言,诉讼时效应从权益所有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对应义务承担者之日开始计算。

如遇其他法律规定与此相冲突的情形,我们也会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权益所有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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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一种情形其提起诉讼或仲裁是依有效合同进行的,这时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亦有人主张对其区别对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认为无论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可一视同仁,诉讼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诉讼期限时效为两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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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
  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其次,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则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从权利性质来看,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也属于实体法的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这些内容就是无效合同认定的诉讼时效,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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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产生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已不具有约束力,合同也不再继续履行。这种后果,也是当事人请求权的内容。而请求权只有当法院作出合同无效判决以后,当事人才能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行使要求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为什么此案对合同无效产生的诉讼时效计算不是从法院判决书确认之日起算呢?最高法院认定的理由是,五交化公司的贷款损失并非因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形成的,损失的真实和根本原因是本案借款人未按其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清偿借款,权利人五交化公司要求保护其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并以此驳回了五交化公司上诉诉理由。最高法院不采信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而以该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对本案的作出判决认定是正确的。这种正确性是基于该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案件的特点以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准确理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由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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