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条款规定如下:
1.在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需暂时排除其在工作岗位上的职责和任务;
若未从工作岗位上撤出,该员工仍将享有原先的薪资福利待遇。
2.对于因工受伤的员工,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数额为相当于22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3.同时,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每月向该员工发放伤残津贴,其标准为其工资的85%;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这部分差额。
当该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完成退休手续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将停止向其发放伤残津贴,而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亦将负责补足这部分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二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
本政策条款规定如下:
1.在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需暂时排除其在工作岗位上的职责和任务;
若未从工作岗位上撤出,该员工仍将享有原先的薪资福利待遇。
2.对于因工受伤的员工,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数额为相当于22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3.同时,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每月向该员工发放伤残津贴,其标准为其工资的85%;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这部分差额。
当该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完成退休手续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将停止向其发放伤残津贴,而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亦将负责补足这部分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本政策条款规定如下:
1.在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需暂时排除其在工作岗位上的职责和任务;
若未从工作岗位上撤出,该员工仍将享有原先的薪资福利待遇。
2.对于因工受伤的员工,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数额为相当于22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3.同时,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每月向该员工发放伤残津贴,其标准为其工资的85%;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这部分差额。
当该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完成退休手续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将停止向其发放伤残津贴,而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亦将负责补足这部分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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