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进行离婚程序时,对于夫妻二人之间的共有财产,需要先由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
若未能达成满意的共识,则需交由相关法院依据财产的性质与状况,而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定。
同时,法院亦会考虑到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权益,以及女方在家庭中的角色,依法做出适当的裁判。
此外,如果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财产归属各自主张,则依据该书面协议的约定履行即可。
然而,一方在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及帮助对方工作等重任方面付出了更多努力,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对自己进行补偿,而另一方也必须无条件接受这一决定并进行补偿不予拒绝。
然后,如果在离婚之时,一方经济困顿且生活水平低下,而另一方有能力提供财物上的适当援助,则后者就会从自己的资产(例如房屋等)中支付给前者。
最后的解决途径则是通过双方相互协商制定,若协商无效的话,则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确定。
同时,通常情况下,离婚时隐藏、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故意伪造债务以占有另一半的财产时,法院将会酌情选择给予被认定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少部分或是大部分的财产。
在离婚之后,倘若另一方经过调查发现前任有以上不当行为,这时便可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主张重新分配这些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当面临离婚问题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方式首先应该由夫妇双方进行详细且深入的商议与规划。
应注意的是协商环节要严格遵守如下原则:
第一,男女享有同等的权益;
第二,关注并照顾到子女以及女方的切身利益;
第三,有利于提升生活品质、便利日常生活行为;
第四,禁止任意运用相关权力;
第五,如有一方私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价值耗损甚至完全消亡,另一方无需对此进行任何形式上的经济补偿。
若经过各方努力仍旧未能达成共识的话,可以考虑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本着保护孩子、女性以及没有过失的一方权益的原则来裁决分配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公正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农业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理应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进行离婚程序时,对于夫妻二人之间的共有财产,需要先由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
若未能达成满意的共识,则需交由相关法院依据财产的性质与状况,而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定。
同时,法院亦会考虑到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权益,以及女方在家庭中的角色,依法做出适当的裁判。
此外,如果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财产归属各自主张,则依据该书面协议的约定履行即可。
然而,一方在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及帮助对方工作等重任方面付出了更多努力,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对自己进行补偿,而另一方也必须无条件接受这一决定并进行补偿不予拒绝。
然后,如果在离婚之时,一方经济困顿且生活水平低下,而另一方有能力提供财物上的适当援助,则后者就会从自己的资产(例如房屋等)中支付给前者。
最后的解决途径则是通过双方相互协商制定,若协商无效的话,则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确定。
同时,通常情况下,离婚时隐藏、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故意伪造债务以占有另一半的财产时,法院将会酌情选择给予被认定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少部分或是大部分的财产。
在离婚之后,倘若另一方经过调查发现前任有以上不当行为,这时便可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主张重新分配这些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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