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成果归属于哪一方
关于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事件的情境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合作用以开发完成的创新发明,若在签署协议时有明确规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则应遵循此约定;
反之,若是未曾对此作出约定,那么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便应归属参与联合研究或开发的各相关主体共同所有。
具体来说,若合作开发各方中有一方选择放弃该项共享的专利申请权,除非各合作方另有约定,否则剩余一方可自行独立发起专利申请程序,或者与其他联合开发者联手共同提出专利申请。
若经许可并成功获得专利权后,即使选择放弃专利申请权的那一方无法享有该项专利的所有权,但仍可无偿行使该专利所赋予的法律权益。
然而,如果联合开发各方中的某一方并不希望进行专利申请,那么其他各方向相关部门提交专利申请的行为是不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归属
在合作研发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知识产权通常会被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在涉及到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方面,则依据合作签署的协议进行协商处理。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且无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应限制对方行使除转让、允许他人专属使用以及抵押之外的其他权利,但需在此基础上对产生的相关利益进行公正公平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关于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事件的情境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合作用以开发完成的创新发明,若在签署协议时有明确规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则应遵循此约定;
反之,若是未曾对此作出约定,那么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便应归属参与联合研究或开发的各相关主体共同所有。
具体来说,若合作开发各方中有一方选择放弃该项共享的专利申请权,除非各合作方另有约定,否则剩余一方可自行独立发起专利申请程序,或者与其他联合开发者联手共同提出专利申请。
若经许可并成功获得专利权后,即使选择放弃专利申请权的那一方无法享有该项专利的所有权,但仍可无偿行使该专利所赋予的法律权益。
然而,如果联合开发各方中的某一方并不希望进行专利申请,那么其他各方向相关部门提交专利申请的行为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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