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购置的房产是否一律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后购房的性质界定及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出资状况与产权登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具体而言:
1.婚后购房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列者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在夫妻婚姻关系保持期间所签订购买的房屋,若夫妻二人均未就此类财产签署过特定协议,那么即使房产证上仅出现一方的署名,均可视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如结婚时由某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置的房产,且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担负的还贷责任及为该房产进行装修所需的款项,皆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若未来发生离婚的可能,律师有权对上述涉及的各类款项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关于提供首付男方或女方家长的资金部分,则需根据当时的实际约定条件进行评定。
另一种情况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如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未成年子女的人名之下,此项不动产将可视作由各方父母依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2.婚后购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例如:(1)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资为子女置办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于出资父母亲的孩子名下,这被视为仅仅是对自家孩子的赠与,此类不动产应当被判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独有的个人财产。
(2)在双方家长均以家庭成员的名义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某一方家长之名下,原则上此项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家长本人,而非属于夫妻财产。
因此在发生离婚之时,不属于夫妻财产范畴,无法进行分配,然而可以视之为一项债权关系,通过参考出资比例等因素来计算应当退还的出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期间所购置的房地产并不必然被划归为夫妇们的联合财产。
首先,若有任何一位夫妻在结婚之后,使用其自身的独立资产购入了房屋并将其注册于己身的姓名之下,那么此房产便应划归为此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其次,若有任何一位夫妻在结婚后,利用其自有资金购置了房产,然而却选择将其以双方名义进行注册,那么这样的行为则可以被视作这处房产的联名所有制,即共同财产。
再者,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们使用他们共有的资产购入的房产,无论此房产最终注册于哪一方姓名之下,都应该被认定为夫妇的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在婚后,有某一方的父母出手资助,以全额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房产,并且此房产被登记在其孩子(指已经成年的子女)的名字之下,那么这样的情况可以被视为他们向他们的孩子提供的单独赠予,而并非共同财产。
同样地,如果在婚礼之后,有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将它注册在他们的孩子和其配偶两个人的名下,那么这样的房产也可以被归类为夫妇的共同财产。
同样地,如果在此期间,双方的家长都提供了资助,并出资全款购买了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对于婚后购房的性质界定及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出资状况与产权登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具体而言:
1.婚后购房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列者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在夫妻婚姻关系保持期间所签订购买的房屋,若夫妻二人均未就此类财产签署过特定协议,那么即使房产证上仅出现一方的署名,均可视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如结婚时由某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置的房产,且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担负的还贷责任及为该房产进行装修所需的款项,皆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若未来发生离婚的可能,律师有权对上述涉及的各类款项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关于提供首付男方或女方家长的资金部分,则需根据当时的实际约定条件进行评定。
另一种情况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如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未成年子女的人名之下,此项不动产将可视作由各方父母依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2.婚后购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例如:(1)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资为子女置办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于出资父母亲的孩子名下,这被视为仅仅是对自家孩子的赠与,此类不动产应当被判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独有的个人财产。
(2)在双方家长均以家庭成员的名义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某一方家长之名下,原则上此项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家长本人,而非属于夫妻财产。
因此在发生离婚之时,不属于夫妻财产范畴,无法进行分配,然而可以视之为一项债权关系,通过参考出资比例等因素来计算应当退还的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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