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乃是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执行的。
同时,债权方也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的合法权益,经由法院批准后,将会告知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若逾期依旧未能履行,便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当然,针对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提条件如下:
首先,倘若此类房产并非债务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性房产,那么司法机关是具备对其进行执行的权限的;
反之,若其为债务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住宅用房,则仅能实施查封措施,绝不可采取买卖、转让或偿还债务等行为。
其次,对于被查封、扣押的动产财产,法律规定允许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掌控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二、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能否被执行
债权人完全具有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资格,当其向上诉法院提交合法申请之后,接到立案通知之后,被主张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指定的日期之内自觉按照义务要求进行相应的履责行为。
若逾期未能尽职,则由上诉法院有权对其实施包括冻结财产、强制划拨等更为严格的财产监管举措。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身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拥有的拆迁安置房,同样也不例外。
针对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房的执行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如若被执行人的此种房屋并非其生命中必不可少的居住处所,那么上诉法院便有权利对此部分房屋实行强制性的执行;
其次,假如该房产是被执行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宿舍,那么便只能采取先进行法庭查封的方式,而无法实施拍卖、转让或是抵作债务等后续处理行动;
最后,如涉及到对动产类财产的查封与扣押,上诉法院将直接对该部分财产予以严密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乃是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执行的。
同时,债权方也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的合法权益,经由法院批准后,将会告知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若逾期依旧未能履行,便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当然,针对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提条件如下:
首先,倘若此类房产并非债务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性房产,那么司法机关是具备对其进行执行的权限的;
反之,若其为债务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住宅用房,则仅能实施查封措施,绝不可采取买卖、转让或偿还债务等行为。
其次,对于被查封、扣押的动产财产,法律规定允许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掌控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