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能否被执行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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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虽可司法执行,债权方有申请权,但需区分情况:非生活必需住房可冻结、划拨;生活必需住宅只可查封,禁止买卖。法院对非动产财产有直接处置权。执行前提是房产非债务人基本生活所需。
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能否被执行处理

一、债务人拆迁安置房能否被执行处理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乃是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执行的。

同时,债权方也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的合法权益,经由法院批准后,将会告知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若逾期依旧未能履行,便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当然,针对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提条件如下:

首先,倘若此类房产并非债务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性房产,那么司法机关是具备对其进行执行的权限的;

反之,若其为债务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住宅用房,则仅能实施查封措施,绝不可采取买卖、转让或偿还债务等行为。

其次,对于被查封、扣押的动产财产,法律规定允许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掌控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二、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能否被执行

债权人完全具有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资格,当其向上诉法院提交合法申请之后,接到立案通知之后,被主张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指定的日期之内自觉按照义务要求进行相应的履责行为。

若逾期未能尽职,则由上诉法院有权对其实施包括冻结财产、强制划拨等更为严格的财产监管举措。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身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拥有的拆迁安置房,同样也不例外。

针对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房的执行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如若被执行人的此种房屋并非其生命中必不可少的居住处所,那么上诉法院便有权利对此部分房屋实行强制性的执行;

其次,假如该房产是被执行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宿舍,那么便只能采取先进行法庭查封的方式,而无法实施拍卖、转让或是抵作债务等后续处理行动;

最后,如涉及到对动产类财产的查封与扣押,上诉法院将直接对该部分财产予以严密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乃是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执行的。

同时,债权方也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的合法权益,经由法院批准后,将会告知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若逾期依旧未能履行,便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当然,针对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产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提条件如下:

首先,倘若此类房产并非债务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性房产,那么司法机关是具备对其进行执行的权限的;

反之,若其为债务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住宅用房,则仅能实施查封措施,绝不可采取买卖、转让或偿还债务等行为。

其次,对于被查封、扣押的动产财产,法律规定允许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掌控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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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违约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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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减少纠纷和矛盾,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建议对房屋状况、性质、产权办理时间、土地状况、权属等等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查询,万不可盲目购房。同时在购买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约定,避免因为约定模糊而造成纠纷。
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预算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一定要慎之又慎,除了存在上文所提的问题以外,还有可能存在户型设计不好、产权登记难、上市交易期限遥遥无期等等问题。
具体如下所述:
1、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拆迁安置房和房屋拆迁安置房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别一: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区别二: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区别三: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您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区别四: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区别五: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区别六: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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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同事,买了个拆迁安置房,但是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以前没遇见过,拆迁安置房买卖合法吗,是不是不能买卖啊,有什么政策或者特殊吗,谢谢。
[律师回复] 1、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安置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不到五年是不能买卖的。
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安置房来说,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非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公证,也是做不了的,到时候房子还是卖方的,如果人家反悔,多把房款返还给您,再或者搭您点利息,要是一旦出现纠纷就麻烦了。
3、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安置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安置房买卖政策有哪些?
1、安置房规定房屋未满5年的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住满5年其实是是指以购房的家庭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者是安置房的权证发证的时间为准的;
2、购买安置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政策规定房屋购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把安置房转为商品房之后就可进行合法销售;
3、目前房屋还未满5年情况下,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并且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安置房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安置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安置房性质不变。
以上就是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是否合法吗以及安置房买卖政策有哪些的介绍了,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经济适用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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