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离婚而涉及到的房屋拆迁分配情况,详情如下所述:
1.若被拆迁房产为私有住房,且其所有权在夫妻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前就已获得的情况下,这类拆迁安置所得房产理应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无法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若是在结婚登记以后才获得的被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同时在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并且这部分差价款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出资来支付的,那么此类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被拆迁房是配偶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然后在婚后遭遇拆迁时,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了配偶一方的名下,且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也是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这个拆迁安置房也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拆迁房怎么分
在涉及到拆迁房产分割问题上,双方需要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这个矛盾。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司法机关尊重夫妇两人对此事的看法与决定,并给予他们充分的权力通过谈判协商以获得妥善的解决方案。
若能在此过程中产生共识,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也没有侵犯第三者权益,那么这种商议结果便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无法达成协议,通常情况下,此类房屋将归属于持有相关合法权证资料的那方所有。
至于婚后共同承担的贷款,以及这笔贷款所对应的财产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增长价值,司法部门会按照特定标准来评定这些财富的归属,其主要目的在于公平的保护孩子及女性的合法利益。
此外,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有权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自由协商决定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已有财产的归属。
这种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以便于证明其有效性。
倘若双方在约定时未能达成清晰的共识或未能作出明确的说明,那么在判定财产归属问题时,就需要从婚前个人固有财产及夫妇共同财产着手进行合理分配。
夫妻间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同时,当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做出约定归属为各自独有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外所负担的债务,相对人了解到了这一约定的存在,那么债务责任人需要用他(她)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因离婚而涉及到的房屋拆迁分配情况,详情如下所述:
1.若被拆迁房产为私有住房,且其所有权在夫妻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前就已获得的情况下,这类拆迁安置所得房产理应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无法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若是在结婚登记以后才获得的被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同时在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并且这部分差价款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出资来支付的,那么此类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被拆迁房是配偶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然后在婚后遭遇拆迁时,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了配偶一方的名下,且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也是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这个拆迁安置房也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