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时,他们所属的职责单位有责任对该事故做出申报,并需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提交相关的工伤认定申请。
若各用人单位未能依照上述原则履行申请义务,那么该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则有权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个自然年期限内,亲自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超过这一期限,由于已经超额适用了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管理部门便不再接受此项工伤认定申请,该受伤员工也因此失去了从工伤赔偿中得到补偿的机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多久申请工伤认定
在出现工伤事故时,所属工作单位有责任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前往本统筹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提出该项申请的话,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便可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处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在员工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时,他们所属的职责单位有责任对该事故做出申报,并需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提交相关的工伤认定申请。
若各用人单位未能依照上述原则履行申请义务,那么该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则有权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个自然年期限内,亲自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超过这一期限,由于已经超额适用了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管理部门便不再接受此项工伤认定申请,该受伤员工也因此失去了从工伤赔偿中得到补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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