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条件下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首先,实施法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涉案人员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标准不必给予刑罚或免除刑罚。
具体而言,这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七个类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外犯下了罪行,根据中国的刑法理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他国已承受过相应刑事惩罚者;
2、犯罪嫌疑人身患听力障碍或语言缺失(又聋又哑),亦或是视力丧失(盲人);
3、犯罪嫌疑人出于防御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越必要程度,并造成非故意损害之后果从而构成犯罪者;
4、为进行犯罪活动筹备所需装备与条件者;
7、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被豁免追究刑责者。
其次,关于由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后,应书面通知公安局予以送达。
若警方认为该决定存在错误,有权申请重新审查,若异议未获采纳,可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物品之行为,有可能触犯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要想认定该种罪行,需要满足以下三个紧密相联的关键因素:
首先,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监管秩序以及国家对各种进出口货物、物品所实行的禁止性的严格管理制度;
其次,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可以是在社会上任何一个阶层从事活动的人们;
最后,犯罪者必须具有明确的非法意识,即他或她明知道正在触犯海关监管规定,却仍然故意任其事情发展下去或者积极推动这种违法行为的实现。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首先,实施法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涉案人员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标准不必给予刑罚或免除刑罚。
具体而言,这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七个类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外犯下了罪行,根据中国的刑法理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他国已承受过相应刑事惩罚者;
2、犯罪嫌疑人身患听力障碍或语言缺失(又聋又哑),亦或是视力丧失(盲人);
3、犯罪嫌疑人出于防御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越必要程度,并造成非故意损害之后果从而构成犯罪者;
4、为进行犯罪活动筹备所需装备与条件者;
5、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6、犯罪轻微且主动投案自首,又或者犯罪严重却有立功表现者;
7、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被豁免追究刑责者。
其次,关于由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后,应书面通知公安局予以送达。
若警方认为该决定存在错误,有权申请重新审查,若异议未获采纳,可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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