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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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一、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犯罪情节轻微”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必备要件。具备了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同时又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之一时才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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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最近遇到了一起法律纠纷,然后有一个方面不懂,我想了解一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有哪些法律依据,谢谢
[律师回复]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 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一)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三)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七)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八)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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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酌定不不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
酌定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对于酌定不,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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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附条件不诉讼与酌定不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法院判决的酌定不起诉条件有几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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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具体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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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条件要符合什么条件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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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喝斟酌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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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诉讼与酌定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什么是酌定不起诉,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后履行抗辩权都包括什么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履行抗辩权都包括什么适用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都有哪些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一、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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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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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都包含哪些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都有哪些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一、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都包含什么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后履行抗辩权都包含什么适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都有哪些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一、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出于先下手为强的动机,而不问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也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如此种种,造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逐年上升。
面对这样的形势,如果弱化诉前财产保全前提条件的审查,势必造成诉前财产保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因审查不严造成赔偿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又有区别,因此从严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通常是在自认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所述的情况紧急要么是主观臆断,错误估计形势,要么是有些根据,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确有情况紧急状态的案件并不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把握情况紧急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因此对这一要件的判断适宜只做一般性审查,如果审查过严,一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二者容易因为时间的延误导致保全机会的丧失。因此,可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确切的判断。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即可判断为情况紧急。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财产。如:可以用所属财产,现金,房产,或认可的其他资产,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认可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第三方保证。
在以上担保方式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时,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对此各个在实践中做法不
一,但目的却基本上是为防担保虚置,以备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所需。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依照原告要求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债权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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