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分配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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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可依法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所有权约定,书面形式至关重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民法典规定处理:婚姻期间所得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视为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个人投资收益、人身伤害赔偿等属于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分明,确保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分配是否有效

一、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分配是否有效

关于婚后夫妻对于其婚前及婚后财产所做的确切归属约定,这是合法且有效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约定,这些约定既可以由个人独自享有,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两人共享或各占部分份额。

然而,关键在于此类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呈现。

如果没有事先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时,那么将会适用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请注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出的约定,将拥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关于这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具体条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1)工资收入、奖金收入以及劳务报酬等;

(2)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投资等各种类型的收益项目;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从遗产继承或受赠财产中所获取的资产,但需排除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5)一方用其个人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所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而以下财产则专属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

(1)一方在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

(2)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获得的赔偿补偿金额;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属使用的生活用品;

和(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该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后夫妻双方收入相差悬殊,那离婚后财产是否可平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无论是出自男方还是女方的薪资所得,皆应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1)首先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来确定如何分配这部分财产。

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应以尊重夫妻双方自由意愿为原则,既可以采取均分的方式,也可以让其中一方拥有全部所有权。

甚至还可以决定将其作为子女的礼物进行传递,但需注意,任何关于财产分配的决定都必须得到双方的自愿支持,并且分配的对象必须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2)若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便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

在此情况下,通常会由法院实行均等分割,但是同时亦应当顾及到子女、女方以及未犯错一方的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如果夫妻一方负责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协助配偶完成工作等诸多事务,那么在面临离婚之时,该方有权向前配偶请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前配偶则负有提供补偿的义务。

具体的补偿方法可由双方协商制定,如果未能达成协议,便只能由法院作出裁决。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某一方在生活上处于困境,具有支付能力的另一方则应当提供适当的援助。

这项援助同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如若不行,则可以提交给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婚后夫妻对于其婚前及婚后财产所做的确切归属约定,这是合法且有效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约定,这些约定既可以由个人独自享有,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两人共享或各占部分份额。

然而,关键在于此类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呈现。

如果没有事先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时,那么将会适用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请注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出的约定,将拥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关于这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具体条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1)工资收入、奖金收入以及劳务报酬等;

(2)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投资等各种类型的收益项目;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从遗产继承或受赠财产中所获取的资产,但需排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5)一方用其个人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所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而以下财产则专属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

(1)一方在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

(2)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属使用的生活用品;

和(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该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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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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