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法庭会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问题,而并不会涉及到婚前个人负债行为。
除非这些债务是用于(为了)延续婚后共同的家庭生活需要,否则法庭将不予理会。
在进行离婚清算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已经积累下来的共同债务。
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可用的共同财力无法满足债权要求,或者双方的财产已经离散各自拥有,那么这就需要由双方预先商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如果在预见的协商结果中,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则需要由法庭作出最终判决来解决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前欠债,婚后对方是否有义务还
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都是由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特殊法律事实导致的一种债权和债务关系。
这属于夫妻双方在建立婚姻关系以前,与其债权人这个特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仅有权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索赔请求,且在债务人缔结新婚之后,债权人无权向其配偶进行诉求。
然而,若在婚前个人责任所代表的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存在必要的因果联系,并且婚前所承担的债务中的资金以及财产已经成功地转变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婚后夫妇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
在此情况下,婚前上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便会自然而然转变为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共同债务。
因此,该笔债务应被认定为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通常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法庭会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问题,而并不会涉及到婚前个人负债行为。
除非这些债务是用于(为了)延续婚后共同的家庭生活需要,否则法庭将不予理会。
在进行离婚清算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已经积累下来的共同债务。
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可用的共同财力无法满足债权要求,或者双方的财产已经离散各自拥有,那么这就需要由双方预先商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如果在预见的协商结果中,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则需要由法庭作出最终判决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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