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制改造未通知债务人还需还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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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即使债权人未被告知,仍需按约还款,新公司继承原企业资产及债务。债权人逾期将面临诉讼。企业改造是指非公司转为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结构重组。
企业公司制改造未通知债务人还需还债吗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未通知债务人还需还债吗

当某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却并未及时通知其债权人时,该债权人仍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新调整组建的公司将会全盘接受原有的企业所有资产以及连带的债务,如果债权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义务,则该企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主张相关的债权权益。

而所谓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实际上是针对那些原本不属于公司性质的企业,按照公司法所设定的特定条件与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组,转型为有限责任制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未通知债务人是否还需要还债

当某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却并未及时通知其债权人时,该债权人仍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新调整组建的公司将会全盘接受原有的企业所有资产以及连带的债务,如果债权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义务,则该企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主张相关的债权权益。

而所谓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实际上是针对那些原本不属于公司性质的企业,按照公司法所设定的特定条件与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组,转型为有限责任制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当某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却并未及时通知其债权人时,该债权人仍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新调整组建的公司将会全盘接受原有的企业所有资产以及连带的债务,如果债权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义务,则该企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主张相关的债权权益。

而所谓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实际上是针对那些原本不属于公司性质的企业,按照公司法所设定的特定条件与规定的程序进行重组,转型为有限责任制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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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与债权债务处置
处置方式,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清偿债务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财政弥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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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国企改制与债权债务怎样处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企改制与债权债务怎样处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企改制与债权债务如何处置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债务清理
(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
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
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
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
清偿债务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
财政弥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
承债并购、债转债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
债转股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
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属于“死欠”税款核准范围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死欠”税款实行挂账备案管理。已形成的呆滞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
6、人死账销
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对于资不抵债,且没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以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注销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四)具体操作
1、企业欠职工的各项费用
(1)欠缴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于改制时一次性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中划出不足;企业可变现资产不足时,由财政弥补。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债务,应由个人补缴。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免收滞纳金。
(2)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未涉及,但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债务排在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之前,所以应当类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关于债权股、债转债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此类债性质特殊,个人认为不属于可以债权股、债转债的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项费用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工龄费”。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4)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押金等不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2、欠缴的税款企业具备偿债能力的,在清偿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应当补缴欠缴的税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除按《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外,还可以申请核准“死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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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该怎么清偿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如何清偿债务
一、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偿还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
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
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公司分立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分立是企业为了经常适应市场而发生的比较规范的改制行为。企业分立前可能负有债务或为其它债务作保证,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或原所作保证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就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承担责任而言,《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已经作出了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与该规定一脉相承,《合同法》
第九十条也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亦作出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由谁承担和如何承担基本明确,但是还不够具体,实际操作仍然遇到不少障碍。
《改制规定》将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全部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分立企业,如果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约定了份额,有权按约定的份额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追偿。使确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责任更加规范和有法可依,减少分歧。就企业分立后对分立前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言,其保证责任应当由分立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除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之外。
保证责任后果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依《担保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确定。按照《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立后的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
三、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售让他人,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企业出售存在着复杂的情形,因此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本企业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形,被售企业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这种情形实质上买受人对被售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业予以注销,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被售企业原有债务应当由买受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下确定以买受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或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对被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不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不以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承担责任防止买受人转嫁经营风险,保护了债权不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形,被售企业完全变成了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已无法人资格,其原有债务的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已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否则就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有一种情形是,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这种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债权,行使权利。
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应当依照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该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可向出卖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四、公司兼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兼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两家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原各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
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五、对原有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替偿责任后的追偿
追偿权属于法定权。连带责任主体、替偿责任主体都依法享有追偿权,其中,连带责任主体按份额追偿;替偿责任主体按全额追偿。在企业改制中,改制后的企业对原有债务依法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改制规定》

六、
七、十二条规定);或者承担替偿责任(如《改制规定》
第十
一、二

八、三十二条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或者替偿责任后如何追偿呢?根据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法经(1992)121号《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答复,本人认为应当按以下程序追偿: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是替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对内份额已经确定,则由追偿权人向原审提出追偿申请,受理经审查后应当裁定原企业或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偿还,该裁定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责任对内份额尚未确定,则只能由追偿权主体以原企业或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为被告向人民,最后由人民再行作出判决。
企业改制应该如何清偿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改制应该如何清偿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如何清偿债务
一、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偿还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
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
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公司分立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分立是企业为了经常适应市场而发生的比较规范的改制行为。企业分立前可能负有债务或为其它债务作保证,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或原所作保证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就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承担责任而言,《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已经作出了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与该规定一脉相承,《合同法》
第九十条也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亦作出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由谁承担和如何承担基本明确,但是还不够具体,实际操作仍然遇到不少障碍。
《改制规定》将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全部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分立企业,如果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约定了份额,有权按约定的份额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追偿。使确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责任更加规范和有法可依,减少分歧。就企业分立后对分立前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言,其保证责任应当由分立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除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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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确定。按照《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立后的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
三、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售让他人,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企业出售存在着复杂的情形,因此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本企业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形,被售企业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这种情形实质上买受人对被售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业予以注销,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被售企业原有债务应当由买受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下确定以买受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或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对被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不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不以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承担责任防止买受人转嫁经营风险,保护了债权不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形,被售企业完全变成了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已无法人资格,其原有债务的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已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否则就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有一种情形是,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这种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债权,行使权利。
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应当依照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该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可向出卖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四、公司兼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兼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两家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原各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
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五、对原有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替偿责任后的追偿
追偿权属于法定权。连带责任主体、替偿责任主体都依法享有追偿权,其中,连带责任主体按份额追偿;替偿责任主体按全额追偿。在企业改制中,改制后的企业对原有债务依法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改制规定》

六、
七、十二条规定);或者承担替偿责任(如《改制规定》
第十
一、二

八、三十二条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或者替偿责任后如何追偿呢?根据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法经(1992)121号《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答复,本人认为应当按以下程序追偿: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是替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对内份额已经确定,则由追偿权人向原审提出追偿申请,受理经审查后应当裁定原企业或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偿还,该裁定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责任对内份额尚未确定,则只能由追偿权主体以原企业或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为被告向人民,最后由人民再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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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企业公司制改造相关法律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改制的集体企业如何样房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准备阶段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
到区经委企业科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已做产权界定的不用重新界定)。
三、进行资产评估
到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四、制定详细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3.资产评估结果
4.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情况
5.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情况
6.企业净资产处置方案和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
1.是否同意企业经济性质变化
2.对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3.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的组成情况进行确认
4.对企业净资产量化方案和职工货币出资等的意见
5.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的意见
6.对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意见
7.职工代表亲笔签名
六、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建议参照工商局海淀分局要求
七、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复
批复内容(参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
八、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批
审批时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主管上级提出的改制申请
2.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
3.产权界定申报表
4.资产评估报告书
5.企业的改制方案
6.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7.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到工商局进行企业改制登记。
什么叫国有企业改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另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是涉及产权制度的改革,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一起实施。改制方案可以先由国有企业提出,也可以由政府派出有关部门与企业一起研究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改革,除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外,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管理、总工会、金融债权银行及债权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参加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研究拟订和会审,并按照各自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向全体职工进行深入广泛的思想动员,讲清改制的目的、意义及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要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允许少数人暗箱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以协议方式出售。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国有资产依法处置、职工妥善安置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金融债权保全、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立等一系列问题,确保改制企业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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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
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具有法律或法理依据的。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在《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规定的更为明确:“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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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改制和转制对职工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改制和转制对职工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就是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包括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方式,其范围涵盖了企业破产。但企业破产改制与企业破产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涵不同
破产改制是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职工生活、就业、社保等社会问题的过程。破产是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性质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是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而进行的体制改革。企业破产是司法程序,而非行政行为。
3、对员工的安置方案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会带来减员增效、职工身份变化等,由此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得到经济补偿金员工也可选择继续工作如果企业停业,员工也可以待岗。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4、债权债务的承担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后,企业法人主体仍存在,或者有其他法人主体承接,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将由新的企业承受。企业破产后,法人主体将不再存在,债权债务视同处理完结,将不再承担。
企业破产与改制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破产当中可能包含着企业的改制行为,而企业改制则属于企业运营内的一种经营方式。二者的结果也不同,企业改制之后,还处于正当的运营之中,而企业破产则表示着企业的倒闭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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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时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时间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筹划改制到完成发行上市总体上需要3年左右,主要包含重组改制、尽职调查与辅导、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发行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及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如果企业各方面基础较好,需要整改的工作较少,则发行上市所需时间可相应缩短。
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企业为什么要改制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改制的形式有哪些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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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理原则是什么?
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处置原则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处置方式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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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的形式有哪些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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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工伤怎么安排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改制后工伤怎么安排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后工伤怎么安排
有关单位改制员工怎么安排的相关政策是:
1、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2、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该怎么解释企业改制重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现代化市场的经济需求,过去企业的一些老的经营手法可能都不太适合现代的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对企业进行重组改制。那么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我们将在以下资料当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什么是企业改制重组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改制重组的方式:
(一)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 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总之,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实践中,进行改制重组的一般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是在企业发展达到瓶颈后,为了使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与政策,让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适应现代化的发展。所以,总的来说,企业改制重组是利大于弊,很多时候都帮助了企业重获生机。
棚户区改造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棚户区改造,尊重群众意愿禁止强迁。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领导,省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优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尊重群众意愿,禁止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好事办好。同时,还要抓好其他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棚户区该怎么办
有590号令,按令行事,上面规定得很强细,可以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自已看一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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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还能破产吗?
可以。1、是以企业优质财产作为投资组建新公司,不承担原企业的任何债务,将所有债务留在原企业,一般称为脱壳经营,后将原企业申请破产。2、是企业以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后将原企业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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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改制职工该有知情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职工是否该有知情权
企业改制职工有知情权,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送交审批机关审批的产权转让方案中也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如果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要求转让行为无效。同时,各地也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
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两个相互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典型表现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对于企业整体改制,因改制后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主体上的变化,即改制后的企业与改制前的原企业仍为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双方仍然是有效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条件继续履行原合同。但由于企业改制会导致企业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一味地要求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严格履行原先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企业改制后的顺利发展。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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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的意思,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改制方式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的形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企业破产改制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改制程序是怎样的
1、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即界定财产的归属关系,判定归某个民事主体所有或控制。产权界定的过程就是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经营权等权利的归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过程。
2、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由具有专门技术和法定资格的评估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评估的一方提供的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投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程序与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模拟市场对一定时间点时的企业资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和判断,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资产评估结果需要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3、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入股的,应当予以登记。主要包括开办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项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营等的权利。产权登记由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核发证书等四个阶段组成。
4、人员安置
经济体转型期的企业,具有社会保险、医疗、福利、教育、就业等综合功能,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许多职能,其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反而隐而不彰。这也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主要表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必然涉及原有的人员安置问题,其主要内容是裁减冗余人员。
5、财务处理
企业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后,即进入财务处理阶段。清产核资就是对企业的厂房、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存款、债权等流动资产以及专用资金的清查、盘点、登记、估价和建账。对于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这些基础性工作的结果,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
6、组建新实体
完成上述步骤后,通过准备阶段,选举、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重新拟定公司的章程,开始新实体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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