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理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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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处置原则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处置方式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理原则是什么?

对于那些满足条件的都是可以提出改制的请求的,企业改制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这也是变化的市场形势所确定的。由于企业在存续期间,与多方有经济往来,故而,在企业改制之前,首先需要处理这些债权债务进行处理。那么,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理原则是什么?

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处置: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清偿债务

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财政弥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承债并购、债转债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债转股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挂账备案

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死欠”税款核准范围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死欠”税款实行挂账备案管理。已形成的呆滞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

6、人死账销

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对于资不抵债,且没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以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注销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四)具体操作

1、企业欠职工的各项费用

(1)欠缴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于改制时一次性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中划出不足;企业可变现资产不足时,由财政弥补。

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债务,应由个人补缴。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免收滞纳金。

(2)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未涉及,但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债务排在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之前,所以应当类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关于债权股、债转债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此类债性质特殊,个人认为不属于可以债权股、债转债的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该项费用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工龄费”。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4)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押金等

不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2、欠缴的税款

企业具备偿债能力的,在清偿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应当补缴欠缴的税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除按《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外,还可以申请核准“死欠”税款。

对于企业的债务,采取的是进行追收的原则,在进行清产核算之后,对于那些企业所欠下的债务,需要按照顺序进行偿还,若由于企业改制,导致职员失业的,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外,还需要对其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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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受案范围上,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具有主体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性等民事法律特性,因而具备可诉性。
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的纠纷,当事人(指政府行政行为指向的直接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类纠纷源于政府机关(行政主体)与其下属的企业(相对人)之间就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的重新分配、调整行为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由于争议双方的身份不平等,且争议属行政争议,因此应按行政程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提供了依据。所以,解决企业改制纠纷应该首先明确争议各方的主体身份和争议性质,然后视情况进入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
2、企业改制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是指对被告或责任承担者的确定,这要依诉讼的争议内容来明确。对于债务纠纷,若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约定,依约定的内容确定;若被改制企业仍以企业法人资格存续的,则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的债务;若被改制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或注销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的资产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遗漏或隐瞒债务,则根据有关除权期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若是留下空壳企业以逃废债务的,要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对于其他纠纷,如企业出售合同效力纠纷、企业兼并协议的效力纠纷,则直接以争议双方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改制的过程中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漏洞,使责任主体不易确定。这时,就应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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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公司要改制,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原则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⑴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⑵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2、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
二、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一般都是用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安置成本,因此,职工安置费用的高低不单与职工本人有关,还直接影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 利益。为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国家和我省对职工安置的范围、项目、标准、操作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按规定制订专门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还要经过职工大会决议和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首先考虑合法性原则,在政策规定的框架下核定职工安置的 范围、项目和标准,按程序规范操作,避免给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留下后遗症。
2、职工利益最大化原则
因应国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实行国企产权改革的需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普通国企职工也要转变身份,彻底打破“铁饭碗”,成为“市场人”, 相当一部份职工将可能因此而失业。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充分了解职工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并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为职工的利益考 虑,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操作,让职工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整个操作过程还应做到严格把关、处事 公正、力求公平,比如:核定安置范围时,杜绝从未在企业上过班的“挂名职工”混水摸鱼;核算职工工龄和安置费标准时,反复校对,避免少算漏算而使职工利益 受损,等等。
4、可行性原则
虽然职工安置的政策法规是统一的,但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考虑职工安置问题时必须认真分析自身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还要与职 工充分沟通,才能制订出职工认可、出资人同意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安置方案。如果照本宣科、因循抄袭,做出来的方案只能是“花架子”,中看不中用。以上就是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原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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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改制案例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要合法。2、设计企业改制方案的程序要合法。2、稳定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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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
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应由哪些部门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谁承担 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现实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 相关知识:民营企业改制的条件 一、明确投资主体。 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 二、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2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2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 三、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 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 四、财务和资产要相对。 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运作,成为产品、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帐户要,财务核算人员要。
你好,我们是一家集体企业,遇到改制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改制后企业对原企业债权的主张,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指由国家出资或主要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依照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按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与他人共同组建成新公司,这种改造,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
  国有企业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新公司,不是简单地改换一个名称或表现方式,而是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行为。
  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要明确产权关系、确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明确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是:
  
一、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
  
二、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参股、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三、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其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上述第三条的行为债权人未认可或者原企业未通知债权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无力承担,债权人可向新设立的公司主张债权,新设立的公司在接受原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民事清偿责任;
  
五、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的债务仍留原企业,债权人可向新设公司和原企业讨索债务,新设公司以所接受财产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仍由原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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