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诉讼程序》中的第67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畴应当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
(2)面临有可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更为严重罪行,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情况下;
(3)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无论是已被拘留还是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们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拘捕和逮捕哪个严重
其中,拘留乃是由公安部门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针对现行犯罪行为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逮捕则是由司法机构依法执行,旨在剥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强制措施。
需注意的是,对于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存在且具备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类重罪处罚的嫌疑人与被告人,若仅使用取保候审这样的手段无法充分保证社会安全,那么就应对其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程序》中的第67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畴应当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
(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实施附加刑等时;
(2)面临有可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更为严重罪行,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情况下;
(3)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无论是已被拘留还是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们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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