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在公安部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是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倘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了相应逮捕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逮捕申请。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其选择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危害,那么他们也是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
至于刑拘之后是否会被逮捕以及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这都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来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满足逮捕条件并且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逮捕的命运;反之,如果他们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同样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而这个决策权则掌握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拘后公安机关可以不报捕吗
可以实施这一措施。当事人一旦受到刑事拘留而后未获得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收到相关通知之后立即释放该人,同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执行详情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行进一步调查,且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给予取保候审或者监督居住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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