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
售楼广告一般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售楼广告是要约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解答您对于售楼广告性质的疑惑,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它并非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而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
当然,若售楼广告的具体内容满足了要约所应具备的实质要求,那么这部分内容便转化成为为了有效的要约。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所谓要约,实际上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愿与另一方就特定事项达成协议,并为此表达出清晰且具体的愿望及期望的行为表示。
在实践中,这种意思表示通常会被要求体现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内容必须具体且确定明晰;
(2)必须清晰地表达出一旦对方做出相应承诺之后,要约人需受到该意思表示的严格约束的意思;
(3)必须是合法和公正的,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必须是向特定对象发出的,除非明白无误地表示愿意向任何不特定公众作出要约。
再来看向要约邀请的概念。
其实,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面发出的,希望其向自己提出要约意向的表示方式。
列举几种常见的要约邀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各类商业广告和宣传活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业广告和宣传本身并不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它们当中包含的内容已经满足了要约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这部分内容将被赋予法律效力,转化为正式的要约,从而对要约人和被要约人都产生法律约束效应。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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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一般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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