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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保修期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房屋保修期满后是否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在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修理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分或设施等方面的大修及其相关的更新与改造工程,均可启动房屋维修基金以进行实施。
然而,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具体动用,必须严格遵循“双三分之二特别多数原则”,换言之,只有达到该物业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并且同时兼顾占到全体住户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决定和认可之后,方能真正启用这笔资金。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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