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求为:
首先,在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
其次,作为主债务人的义务主体对于负有返还债务义务之人所享有的债权已达到履行期限,但却无积极动作;
再者,由于主债务人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导致了次债务人未能依法返还债务,直接影响到了债权人最终返还债权的实现;
最后,主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当次债务人(即义务应返债务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通过赋予自己名义来代表主债务人行使应属该债务人的权利,除非此类权利是专属主债务人本身的。
此外,债权人行使用授权的范围只能以其针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为上限。
而关于行使授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则应当由主债务人承担。
同时也要注意到,紧邻的债务人对于主债务人的抗辩系有权向债权人主张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