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辞职有什么补偿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单位辞职有什么补偿呢
为了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而自主离职,依照现行法规,用人单位无需对其进行赔偿或补偿。
但对于用人单位无正当原因地解雇员工,以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而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其所在单位则极有必要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补偿。
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计发工资薪酬,每服务满一年便按照该劳动者平均月薪为基准发放一定月份数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未满一整年,则按照实际工作月份数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劳动者月工资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之上年度全体员工的平均薪资三倍之余的部分,其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予以支付,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经济补偿的累积最高上限不得超过12年(这意味着就算劳动者的月薪再高,也只能获得最高金额达144个月的经济补偿)。
另外,本文中所说的“月工资”特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最后连续12个月的平均收入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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