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债权有异议怎么办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同时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第三人)提供了提出异议的法律权利。由于第三人异议涉及到实体权利,执行机构一旦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无需进行审查,之前发出的履行债务通知即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的规定,向执行法院
二、被执行人债权转让无效
关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是否具备效力这一问题,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那么其转让将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有关债权种类属性的规定,有些债权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
其次,即使债权原本可以进行转让,但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禁止转让的事项,那么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
最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类型的债权同样不能进行转让。
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希望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出去,他有权这样做,但必须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
首先,必须通知债务人有关债权的转让事宜,否则该转让对于债务人来说并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此外,如果双方已经就债权的转让达成了协议,而只是尚未将这一信息告知债务人,那么此时还不能算作债权转让的完成。
除非经过受让方的事先同意,否则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无法撤销或者撤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层面,对于债权转让后何时应该通知债务人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说,这个时间应该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且转让行为尚未开始实施之时。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利益权衡和实际情况各异,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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