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贷转按揭流程
第一步:
原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步:
银行经审查同意的,由银行、售房人和购房人签订协议,银行同意售房人转让住房,售房人承诺将售房款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授权银行从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购房人承诺交易时将房款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三步:
售房人和购房人签订住房转让合同。
第四步:
购房人向银行提出新的贷款申请,贷款额可以为售房人剩余贷款余额,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额=所购住房市场价格×二手房贷款成数。
第五步:
银行经审批同意后,与购房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出具同意贷款的承诺函。
第六步:
银行与售房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售房人与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银行与购房人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步:
银行对购房人发放贷款,根据购房人的授权,将贷款划到售房人开立的账户上,然后根据售房人的授权,从账户上直接扣收售房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终止原借款合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房贷转按揭流程是什么
首先,原始借款人有责任向银行提交正式的贷款申请。
其次,当经过银行严谨的审核程序批准通过之后,该行会协同出售房产的所有方以及购房者签署相关协议。
在此项协议中,银行明确表示支持房产所有方进行房屋转让行为,并且要求所有方承诺将售房所得资金优先用以偿还银行的贷款债务,同时授予银行权益直接从他们在银行开设的账号中收取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作为购房者,本人必须承诺在交易过程中,将交易金额划转至售房人相应的银行账户。
接下来的步骤是,售房人和购房者需共同签订详细的住房转让合同。
然后,购房者需要向银行提出全新的贷款申请,申请的贷款额度既可以为售房者仍然拖欠的贷款余额,也可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贷款额度=所购买房产的市场价格乘以二手房贷款比率。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将会在审批环节进行一系列的谨慎操作,随后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出具现已获批的贷款承诺函。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为:
银行将与售房人共同前往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同时,售房人和购房者需同步进行房屋产权交易手续,而银行则需与购房者完成新的抵押登记手续。
银行最终将根据购房者的授权将贷款款项划拨至售房人的对应账户,同时再根据售房人的委托,直接从该账户中扣除售房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达到终止原有借款合同目的。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一步:
原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步:
银行经审查同意的,由银行、售房人和购房人签订协议,银行同意售房人转让住房,售房人承诺将售房款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授权银行从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购房人承诺交易时将房款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三步:
售房人和购房人签订住房转让合同。
第四步:
购房人向银行提出新的贷款申请,贷款额可以为售房人剩余贷款余额,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额=所购住房市场价格×二手房贷款成数。
第五步:
银行经审批同意后,与购房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出具同意贷款的承诺函。
第六步:
银行与售房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售房人与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银行与购房人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步:
银行对购房人发放贷款,根据购房人的授权,将贷款划到售房人开立的账户上,然后根据售房人的授权,从账户上直接扣收售房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终止原借款合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