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没有申请执行是否过期作废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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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调解协议期满后未履行即作废。调解书执行期限为二年,遇特殊情况可依法中止或中断。和解是通过协商解决纷争、恢复友好关系的方式,法律上指当事人相互让步达成终结诉讼的协议。调解则是由第三方介入,促成当事人和解。
调解书没有申请执行是否过期作废

一、调解书没有申请执行是否过期作废

调解协议期满后若未能得到履行,将被视为作废。

至于调解书的执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期为二年。

此外,申请执行期限内如遇中止或者中断等特殊情况,也应依照我国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及中断相关法规执行。所谓和解,便是通过与他人协商解决纷争,恢复友好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它特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相互让步,以达成处理和终结诉讼的共识或协议。而调解则是由第三方介入并居间调停,促使当事人双方就争议或矛盾问题达成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调解书没有约定迟延履行金是否可以申请

在没有明确约定迟延利息的民事调解书中,仍应依法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方面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一项法定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特约予以豁免之外,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免除这一义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凡是未能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金钱债务清偿的行为,均需对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予以加倍支付。以下,我将为您分享几个相关实践情形,这些情形都有力地证明在没有在民事调解书中特别约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阶段仍应无条件地支持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关于滞纳利息期间加倍利息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调解协议期满后若未能得到履行,将被视为作废。

至于调解书的执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期为二年。

此外,申请执行期限内如遇中止或者中断等特殊情况,也应依照我国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及中断相关法规执行。所谓和解,便是通过与他人协商解决纷争,恢复友好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它特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相互让步,以达成处理和终结诉讼的共识或协议。而调解则是由第三方介入并居间调停,促使当事人双方就争议或矛盾问题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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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书如何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
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调解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①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②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①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②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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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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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可否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强制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民事调解书格式 民事调解书,有标题、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协议、落款、日期、书记员等部分。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可以参阅。 民事调解书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与民事判决书有共同之处,下面介绍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以供参考。 1、标题和编号。标题由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3、案由。一审民事调解书要直接写明案由。如“案由:离婚”。 4、事实。调解书事实的写法,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如先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再写明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写法上,一般采取把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认定的事实综合在一起写。它不像判决书那样把事实写得很详细,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练,在简明上见功夫。 5、理由。调解理由,是指人民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从而讲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态度。 案情简单,协议达成也顺利的,可以不写理由,或者调解理由从简,与事实写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当事人要求明辨是非的,以及经济纠纷案件,则应当另起一行写明调解的理由。 6、协议内容。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意见,二是诉讼费用的负担。 7、注明文书效力。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一行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并加画人民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相关法律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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