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9-06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合同订立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意思一致协议,用于调整债权债务,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与协议在一般情况下视为同义,但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公证与否依法律规定及双方意愿,通常需双方各持一份,多份副本可能涉及见证人。合同内容、形式由协商决定,只要不违法,即具法律效力。
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一、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关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三类: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合同。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选择使用书面形式来签订合同,这可理解为通过合同书、信函、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呈现其所承载内容的方式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将会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合同对合同各方,而且这种保护并不基于一般的合同签订者,它受到特定法律条款的限制。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合同”及其法律特点。

首先,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并且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共同达成的协议;

其次,它是用于产生、变更或者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按照传统之见,合同与协议基本上无法区分,通俗来讲,可以将两者视为同义词。

简言之,当各方达成共同意向,明确阐述并清晰界定这些协议事项后,便形成了契约,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事项就被称为所谓的“合同”。

在本质上,已生效的合同与协议,无论在法律效力方面还是在效果上都完全一致,除非存在尚未生效或是由于某些条件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

例如,如果合同签署方为未成年的儿童,那么这份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这取决于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签署双方的意愿。

通常情况下,一份合同或协议副本于两份即可满足需求。

每一方均持有自己的那一份,若出现第三份,大概率上会归属于见证人或者其他的第三方。

这同样有助于增强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除了名称和叫法之外,合同或协议本身并无太大差别。

除非它们违反了法律或道德规范,否则,参与方们完全可以自由协商和确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而且其效果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对方的履行能力对于合同无效之后的情况,具有至关重要的重要性。因为倘若对方失去了实际的偿付能力,对于已经付出合同对价利益的另一方来说,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在涉及到小产权房交易的情形中,若卖方缺乏有效的债务承担能力,那么在房价交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买家就难以得到针对卖方的实际赔偿

其次,保留相关证据同样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当合同当事人支付款项或交付货物等合同标的物品时,必须严格地保存好自己履行该项义务的确凿证据。这些证据在确定合同为无效之后,对于为受害方寻求补救措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再者,强调并警示可能存在的过错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合同无效之后,责任处理通常以侵权责任作为法律依据。

然而,侵权责任设定的前提是既要能够提供对方侵权的有力证据,又要有力证明对方在案件中的过失行为。因此,即使两个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文件中也需要充分提请和告知可能会给对方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民法典明确指出,即使合同被宣布无效、撤销或是终止,其当中关于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仍然保持其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规定着眼于维护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三类:

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合同。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选择使用书面形式来签订合同,这可理解为通过合同书、信函、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呈现其所承载内容的方式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将会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合同对合同各方,而且这种保护并不基于一般的合同签订者,它受到特定法律条款的限制。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合同”及其法律特点。

首先,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并且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共同达成的协议;

其次,它是用于产生、变更或者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按照传统之见,合同与协议基本上无法区分,通俗来讲,可以将两者视为同义词。

简言之,当各方达成共同意向,明确阐述并清晰界定这些协议事项后,便形成了契约,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事项就被称为所谓的“合同”。

在本质上,已生效的合同与协议,无论在法律效力方面还是在效果上都完全一致,除非存在尚未生效或是由于某些条件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

例如,如果合同签署方为未成年的儿童,那么这份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这取决于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签署双方的意愿。

通常情况下,一份合同或协议副本于两份即可满足需求。

每一方均持有自己的那一份,若出现第三份,大概率上会归属于见证人或者其他的第三方。

这同样有助于增强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除了名称和叫法之外,合同或协议本身并无太大差别。

除非它们违反了法律或道德规范,否则,参与方们完全可以自由协商和确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而且其效果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1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一键咨询
  • 130****55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7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1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5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4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4****50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7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0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4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5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4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0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4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7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7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合同订立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意思一致协议,用于调整债权债务,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与协议在一般情况下视为同义,但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公证与否依法律规定及双方意愿,通常需双方各持一份,多份副本可能涉及见证人。合同内容、形式由协商决定,只要不违法,即具法律效力。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一个朋友前几天租了个房子打算做早餐店,房东给了他一个合同,请问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
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第
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5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哪类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订立
[律师回复] 对于哪类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订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类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订立
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订立方式有几种方式?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合同订立方式有几种方式?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订立方式有几种方式?
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有六种最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是考查形式和书面形式。其实合同的定理发生在每时每刻,包括去商家买东西这种也是属于口头上的合同。而书面合同它相对会更为正规一点,也是具有法律的效力。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想问一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一般来说有几种?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找到了一份工作,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分类及违约说明,是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必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每年都有好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原因就在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不了解,本文是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离婚方式有那些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诉讼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双方已经就一切事宜达成共识,而选择离婚的情况,去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的情况。 一、调解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 二、判决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诉至要求离婚,男方经过调解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男方殴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伤残,而男方遗弃女方等情况;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要有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调动分居,这样才会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以上列举的情形,都要求提讼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婚外情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等,以证明确有其事,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首先是要进行调解, 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 第二次判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了。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男方不能诉讼离婚的情况,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我在单位领导要求我现在负责合同,我还不了解。咨询按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一般订立合同的形式有: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除了上述普通书面形式之外,还有特殊书面形式的规定。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协议内容之外,合同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公证证明。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作出的证明。合同的审批是指根据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由主管机关或部门对合同加以审核批准。合同的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进行登记。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买卖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以哪种方式订立
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不过《民法典》中也规定,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效,但不论以哪种形式签买卖合同,都一定要注意约定清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比如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想把家里的房子租出去,要和租户签合同,不知道我国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第口形式事口协商达协议口合同简便易行广泛运用口合同处便口合同发纠纷难取证易清责任于及结清较重要合同宜采用口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形表现所载内容形式事协商同意关修改合同文书、电报图表合同组部采用书面合同处发纠纷举证便容易清责任便于主管机关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律、行政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我建议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三公证形式合同公证指事约定或者依照律规定由家公证机关合同内容加审查公证公证机关书面合同内容真实性合性进行审查确认合同书加盖公证印鉴资证明经公证合同具强证据力除相反证据外能推翻合同要要公证般由事自行约定事要求必须公证合同经公证效 第四批准形式些合同须经家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事应签订书面合同及关文件提交家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才效律规定需要批准没经批准合同没律效力 第五登记形式事约定或依照律规定合同提交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般用于产房屋土等某些特殊产船舶等律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5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的订立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的意思表示。 合同订立是由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可见,合同的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仅表现合同订立过程结束时的一种静态状态。
离婚的方式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诉讼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双方已经就一切事宜达成共识,而选择离婚的情况,去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的情况。
一、调解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
二、判决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诉至要求离婚,男方经过调解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男方殴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伤残,而男方遗弃女方等情况;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要有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调动分居,这样才会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以上列举的情形,都要求提讼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婚外情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等,以证明确有其事,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首先是要进行调解,
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
第二次判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了。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男方不能诉讼离婚的情况,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买卖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以哪种方式订立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买卖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以哪种方式订立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还款方式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还款方式的种类有哪些
1、固定利率房贷
固定利率住房贷款,就是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即设定好固定的利率和对应的固定贷款时间,贷款期间内不论利率如何变动,借款人都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支付利息。
2、等额本息还款法
这种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也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
3、等额本金还款法
采用这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将本金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4、“双周供”住房按揭
“双周供”,是指个人按揭贷款由传统的每月还款一次改为每两周还款一次,每次还款额为原月供还款额的一半。这项业务由于提高了还款频率,所以可以显著地加快归还本金的速度,从而在基本不增加借款人每月还款负担的情况下,显著降低所还利息额和还款总额,缩短整个还款期限。
5、“接力贷”住房按揭
“接力贷”的贷款对象为年龄偏大(超过40岁),按现时规定(借款人年龄+贷款年限≤65)可贷年限较短,月还款压力较大,通过指定子女作为连带还款人以延长还款期限,减小还款压力。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5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现在准备定立合同,不知道要怎么定立。想要问一下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方式有哪2种呢?
[律师回复] 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
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第
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唤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因此,商业广告原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要约,或者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只要相对人承诺自己即受该承诺约束,因而其应当属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同时函电中并不具备要约的要件,即函电中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如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要约的生效与失效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确定要约的到达时间,在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对人了解要约内容为标准来确定;在非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所控制的地方,应当认定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如将载有要约内容的信件投入受要约人的信箱,就应当认定要约从投入信箱时起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基于同样的理由,合同法进一步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一个有效的要约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
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即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约人不负任何责任。第
二,要约人发出要约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答复的期限,称要约的有效期。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与之签订合同的义务;当要约人以特定物向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不能再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如果要约人是以种类物向对方发出要约,那么,只有在满足第一个受要约人数量的情况下,用其余的种类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第
三,口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承诺期限内有效;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效。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要约撤回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第
一,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
二,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如果要约撤回的通知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履约的行为,则该撤回要约的行为不产生消灭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依然受要约的拘束。 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并已到达受要约人的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根据情况,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为,要约人想要撤销的要约,是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此时,受要约人完全有理由进行订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所以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所以,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一种情况下,实际上要约人自己主动放弃了撤销要约的权利因而也就不得再撤销要约。第二种情况下,通常是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是依据要约人的行为能够推定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以往的交易已证明了这一点。因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本次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而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而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 要约的失效又称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合同失去其成立的基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失效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中所确定的条件,并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拒绝要约通知的到达与要约的到达时间规定应该是相同的,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如果改变态度,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的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视为发出新的要约。对于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标价出售的商品,则不因特定人的拒绝而消灭。 第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 第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为受要约人承诺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则要约失效。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以后发出承诺的,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则要约仍然有效。否则,该承诺可看作是承诺人发出的新要约,原要约人则成为新的受要约的人。 第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原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也有效。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 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要约如果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承诺必须由该特定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是向一定范围的人作出的,承诺可以由该范围内的任何人作出。 第
二,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第
三,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该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要约有效期(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如果要约中没在规定要约有效期,即承诺期限的,承诺应该在合理期限向要约人作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约的送达时间、受要约方考虑是否接受要约的时间、接受要约送达到要约方的时间的总和。承诺是对要约的全部接受,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所以,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第
四,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相关法律知识房屋赠与合同范本物业合同中的侵权条款购房合同加名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叶庚清律师:2011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那些事女职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购买回迁安置房遭遇卖方反悔,能否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承诺的方式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第
一,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中提出的要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提出承诺方式的,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以要约所要求的方式作出。第
二,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只要是明示的方式即可。第
三,依交易习惯默示的承诺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是长期的合作伙伴,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或依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以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则认为已经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如:甲乙双方有长期的供货关系,通常情况下,甲方付款,乙方发货,并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乙方向甲方发出货物,甲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示的表示的,也可以认为已经承诺。第
四,推定承诺,即要约中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有效。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声明不需要承诺通知,而把对方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则从承诺人着手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如商店里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旦有顾客付钱,付钱行为就是作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又如,甲向乙借钱,乙未作回答,但把钱寄给甲,即可认为借款合同成立。 承诺期限与承诺生效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对话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电信用段: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非对话方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形式。 逾期承诺的后果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一定承诺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诺。其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无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二是承诺有效。只要要约人对逾期承诺予以承认并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就可以视为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承诺迟延的后果,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传递原因在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迟延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并相信其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由于邮局或交通运输工具等传递原因,导致承诺通知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本身并不过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逾期到达的承诺有效,合同成立。二是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由于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认为受要约人拒绝承诺,要约人已作出别的行为。如果此时承诺到达,要约人可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而不予接受,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生效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承诺,其到达时间的确定标准为,要约人指定系统接收承诺的,该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也随之成立,就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要约的撤回、承诺的撤回规定,体现出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平等保护的意义,也具体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相关文献查询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吗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旅游合同中隐秘的霸王条款内容工作7个月以上了一直试用公司不...房子买卖合同非当事人签定,有效...第三方合同2011最新门市租赁合同范文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买卖二手房注意事项:律师提醒3个合同重要性签完合同付款搁浅 房产证暂时拿不回来怎么办律图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律图立场。
格式条款合同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种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合同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 对 该 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