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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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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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订立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意思一致协议,用于调整债权债务,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与协议在一般情况下视为同义,但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公证与否依法律规定及双方意愿,通常需双方各持一份,多份副本可能涉及见证人。合同内容、形式由协商决定,只要不违法,即具法律效力。
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一、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关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三类: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合同。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选择使用书面形式来签订合同,这可理解为通过合同书、信函、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呈现其所承载内容的方式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将会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合同对合同各方,而且这种保护并不基于一般的合同签订者,它受到特定法律条款的限制。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合同”及其法律特点。

首先,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并且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共同达成的协议;

其次,它是用于产生、变更或者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按照传统之见,合同与协议基本上无法区分,通俗来讲,可以将两者视为同义词。

简言之,当各方达成共同意向,明确阐述并清晰界定这些协议事项后,便形成了契约,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事项就被称为所谓的“合同”。

在本质上,已生效的合同与协议,无论在法律效力方面还是在效果上都完全一致,除非存在尚未生效或是由于某些条件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

例如,如果合同签署方为未成年的儿童,那么这份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这取决于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签署双方的意愿。

通常情况下,一份合同或协议副本于两份即可满足需求。

每一方均持有自己的那一份,若出现第三份,大概率上会归属于见证人或者其他的第三方。

这同样有助于增强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除了名称和叫法之外,合同或协议本身并无太大差别。

除非它们违反了法律或道德规范,否则,参与方们完全可以自由协商和确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而且其效果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对方的履行能力对于合同无效之后的情况,具有至关重要的重要性。因为倘若对方失去了实际的偿付能力,对于已经付出合同对价利益的另一方来说,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在涉及到小产权房交易的情形中,若卖方缺乏有效的债务承担能力,那么在房价交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买家就难以得到针对卖方的实际赔偿

其次,保留相关证据同样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当合同当事人支付款项或交付货物等合同标的物品时,必须严格地保存好自己履行该项义务的确凿证据。这些证据在确定合同为无效之后,对于为受害方寻求补救措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再者,强调并警示可能存在的过错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合同无效之后,责任处理通常以侵权责任作为法律依据。

然而,侵权责任设定的前提是既要能够提供对方侵权的有力证据,又要有力证明对方在案件中的过失行为。因此,即使两个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文件中也需要充分提请和告知可能会给对方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民法典明确指出,即使合同被宣布无效、撤销或是终止,其当中关于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仍然保持其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规定着眼于维护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三类:

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合同。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选择使用书面形式来签订合同,这可理解为通过合同书、信函、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呈现其所承载内容的方式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将会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合同对合同各方,而且这种保护并不基于一般的合同签订者,它受到特定法律条款的限制。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合同”及其法律特点。

首先,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并且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共同达成的协议;

其次,它是用于产生、变更或者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按照传统之见,合同与协议基本上无法区分,通俗来讲,可以将两者视为同义词。

简言之,当各方达成共同意向,明确阐述并清晰界定这些协议事项后,便形成了契约,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事项就被称为所谓的“合同”。

在本质上,已生效的合同与协议,无论在法律效力方面还是在效果上都完全一致,除非存在尚未生效或是由于某些条件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

例如,如果合同签署方为未成年的儿童,那么这份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这取决于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签署双方的意愿。

通常情况下,一份合同或协议副本于两份即可满足需求。

每一方均持有自己的那一份,若出现第三份,大概率上会归属于见证人或者其他的第三方。

这同样有助于增强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除了名称和叫法之外,合同或协议本身并无太大差别。

除非它们违反了法律或道德规范,否则,参与方们完全可以自由协商和确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而且其效果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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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一个朋友前几天租了个房子打算做早餐店,房东给了他一个合同,请问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
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第
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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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订立
[律师回复] 对于哪类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订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类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订立
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第一,口头形式。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三,公证形式。
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
第四,批准形式。
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
第五,登记形式。
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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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方式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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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种类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因为建筑工程需要的工人专业能力不需要很强,很多没有知识的人都可以做,所以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作建筑工程的。在工程完成的时候,一般是需要支付工程款的,那么工程款应该怎么支付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工程款的内容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款申请流程 1、施工单位向工程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印章)。 2、现场工程师核实本次请款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及工程质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工程部经理核实工程质量和数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预算专员提交电子版的结算书(广联达软件),同时提供相应的设计变更、与工程造价相关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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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以哪种方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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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行政拘留
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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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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