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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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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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订立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意思一致协议,用于调整债权债务,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与协议在一般情况下视为同义,但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公证与否依法律规定及双方意愿,通常需双方各持一份,多份副本可能涉及见证人。合同内容、形式由协商决定,只要不违法,即具法律效力。
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一、订立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种类

关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三类:

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合同。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选择使用书面形式来签订合同,这可理解为通过合同书、信函、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呈现其所承载内容的方式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将会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合同对合同各方,而且这种保护并不基于一般的合同签订者,它受到特定法律条款的限制。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合同”及其法律特点。

首先,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并且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共同达成的协议;

其次,它是用于产生、变更或者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按照传统之见,合同与协议基本上无法区分,通俗来讲,可以将两者视为同义词。

简言之,当各方达成共同意向,明确阐述并清晰界定这些协议事项后,便形成了契约,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事项就被称为所谓的“合同”。

在本质上,已生效的合同与协议,无论在法律效力方面还是在效果上都完全一致,除非存在尚未生效或是由于某些条件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

例如,如果合同签署方为未成年的儿童,那么这份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这取决于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签署双方的意愿。

通常情况下,一份合同或协议副本于两份即可满足需求。

每一方均持有自己的那一份,若出现第三份,大概率上会归属于见证人或者其他的第三方。

这同样有助于增强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除了名称和叫法之外,合同或协议本身并无太大差别。

除非它们违反了法律或道德规范,否则,参与方们完全可以自由协商和确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而且其效果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对方的履行能力对于合同无效之后的情况,具有至关重要的重要性。因为倘若对方失去了实际的偿付能力,对于已经付出合同对价利益的另一方来说,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在涉及到小产权房交易的情形中,若卖方缺乏有效的债务承担能力,那么在房价交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买家就难以得到针对卖方的实际赔偿。

其次,保留相关证据同样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当合同当事人支付款项或交付货物等合同标的物品时,必须严格地保存好自己履行该项义务的确凿证据。这些证据在确定合同为无效之后,对于为受害方寻求补救措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再者,强调并警示可能存在的过错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合同无效之后,责任处理通常以侵权责任作为法律依据。

然而,侵权责任设定的前提是既要能够提供对方侵权的有力证据,又要有力证明对方在案件中的过失行为。因此,即使两个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文件中也需要充分提请和告知可能会给对方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民法典明确指出,即使合同被宣布无效、撤销或是终止,其当中关于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仍然保持其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规定着眼于维护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三类:

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合同。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选择使用书面形式来签订合同,这可理解为通过合同书、信函、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呈现其所承载内容的方式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将会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合同对合同各方,而且这种保护并不基于一般的合同签订者,它受到特定法律条款的限制。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合同”及其法律特点。

首先,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并且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共同达成的协议;

其次,它是用于产生、变更或者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按照传统之见,合同与协议基本上无法区分,通俗来讲,可以将两者视为同义词。

简言之,当各方达成共同意向,明确阐述并清晰界定这些协议事项后,便形成了契约,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事项就被称为所谓的“合同”。

在本质上,已生效的合同与协议,无论在法律效力方面还是在效果上都完全一致,除非存在尚未生效或是由于某些条件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

例如,如果合同签署方为未成年的儿童,那么这份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这取决于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签署双方的意愿。

通常情况下,一份合同或协议副本于两份即可满足需求。

每一方均持有自己的那一份,若出现第三份,大概率上会归属于见证人或者其他的第三方。

这同样有助于增强合同或协议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除了名称和叫法之外,合同或协议本身并无太大差别。

除非它们违反了法律或道德规范,否则,参与方们完全可以自由协商和确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而且其效果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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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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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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