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行政情形中,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具备管辖权,则该机构将承担对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职责。
然而,若实际情况显示由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更为适宜的话,那么居住地公安机关也有权依法行使相应权利。因此,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得以在不同地域实施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二、行政案件嫌疑人叫什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认为有可能违反相关治安行政法律规定之人,我们称之为“治安违法嫌疑人员”。
这个称谓仅限于在公安机关深入调查之前,对于其违法事实仍处于未确凿查明的状态下使用。
一旦公安机关掌握了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时,其身份便将转换为“违法行为嫌疑人(或行为人)”。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政案件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和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相关行政情形中,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具备管辖权,则该机构将承担对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职责。
然而,若实际情况显示由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更为适宜的话,那么居住地公安机关也有权依法行使相应权利。因此,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得以在不同地域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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