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认定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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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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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处理疑似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交易时,依据赠与法,区分具体情况判决。赠与合同定义为赠送方无偿赠予财物给受赠方,属单务合同,赠送方有交付义务无权利,受赠方则有接受权无义务。实际情形中,会根据个案详情裁决。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认定合理吗

一、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认定合理吗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若相关房屋交易行为被签署为买卖协议,然而实质上却是赠与的行为,法院通常会参照赠与行为的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但是必须要视具体案情作区分判定。赠与合同的定义是,赠送方把其个人拥有的财物、现金或其他特定法定权益无偿地赠予给受赠方。一般而言,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范畴,即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赠送方需履行将赠与之物交付给受赠方的义务,但并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受赠方则有权获得赠与之物,却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司法认定是什么

在咱们中国啊,当遇到那种挂着“买卖”的招牌但其实就是个“借贷”行为的情况时,法律上怎么判断呢?我们的司法机构会这么看:

如果那些当事人利用买卖合同来当做民间借贷合同的保证,等到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借款人却又还不起钱,催债的出借人跑过来要求执行买卖合同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就要按照正规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审这个案子了。

然后,只要根据法庭上的实际了解到的情况,当事人提出更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会批准他们改的哦!在经过这样审判后做出的判决,一旦生效之后,那个借款人要是不按照生效判决去还清金钱债务,出借人就阔以向法院申请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卖掉,用这个得到的钱来还债。

至于说卖东西得到的那笔钱和应该偿还的借款本息之间的差距嘛,借款人或者出借人都有权利主张要回来或者给点补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若相关房屋交易行为被签署为买卖协议,然而实质上却是赠与的行为,法院通常会参照赠与行为的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但是必须要视具体案情作区分判定。赠与合同的定义是,赠送方把其个人拥有的财物、现金或其他特定法定权益无偿地赠予给受赠方。一般而言,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范畴,即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赠送方需履行将赠与之物交付给受赠方的义务,但并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受赠方则有权获得赠与之物,却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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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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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合同是诺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中国的《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因此,经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所以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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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赠与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何为赠与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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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要继承遗产,需要去办理一些手续,所以需要咨询一下,关于继承赠与买卖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遗赠过户相对较低!
房屋赠与过户手续及费用:
(一)签署确认书赠与人与受赠人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 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二)评估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三)办理赠与公证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四)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五)出新房产证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遗赠过户费用:
1、公证费:按房屋评估额2%交纳;
2、房屋评估费:按房屋评估额0.5%交纳;
3、契税:按房屋评估额3%缴纳;
5、土地增值税:按房屋评估额1%缴纳;
6、所得税:按房屋评估额1%或按房屋现值-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计税额计算)差额20%缴纳;
7、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二、房产遗赠与房产赠与有什么不同
1、在我国,继承的种类通常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为其他的个人或者集体。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还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即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房产证更名流程的,我想知道如果房产是赠与的还有买卖的该如何更名?
[律师回复] 除赠与外,房产证更名也可以以二手房买卖方式进行。
2
二手房过户营业税及附加,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外销售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②对外销售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③对外销售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
看房屋类型是否为住宅,住宅和非住宅税费分别如下:
①交易手续费:住宅5元/㎡,非住宅11元/㎡。买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首次购房指所有家庭成员。
②交易印花税:住宅无,非住宅为总价0.05%。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
③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
土地收益金:使用类型为划拨的需要收取相应的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
5
契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为1.5%。而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纳契税在重新购房应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6
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方式:
①查账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
②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1%
转让个人自用2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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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33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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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9
测绘费:建筑面积×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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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请了中介,还需要交中介费:正常交易价格的2%
注意事项
赠与手续要复杂,费用比交易费用要高。建议将房子转给亲人时,选择交易过户手续,这种方式比较简单,费用也较少(赠与手续契税为4%,而交易过户契税仅1%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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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股权成为隐名股东合法吗?
赠与股权成为隐名股东合法。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股东的股权转让赠与实际上是没有过多的限制的。但是根据《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要转让股权的话,最好还是通过书面的方式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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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赠与吗
在不考虑出资额的前提下,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不能简单视为房产为仅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该出资款可视情况按夫妻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处理原则认定。此外,对于父母全额出资且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应视为对赠与合同的实际履行,认定房屋产权仅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裁决房产归父母出资一方的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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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的一个同事想要咨询一下, 关于继承赠与买卖遗赠的区别是什么?有事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道路
一:买卖。可以直接将房产卖给其子或其孙女。但需要缴纳如下税费:

1.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税率为5%。但是,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现在执行的是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道路
二:赠与。可以直接将房产赠与其子或其孙女。

1.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暂免征收营业税;

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一、
二、四条规定,房屋赠与需要缴纳契税,参照房屋买卖之规定;
道路
三:遗嘱继承。但遗嘱继承人只能选其子,不能选其孙女。

1.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3.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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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赠。在父亲健在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孙女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爷爷奶奶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女是遗赠行为。
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之规定同继承,均不征收,但是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结婚彩礼应认定为赠与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院在《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解释
(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彩礼的具体流向分二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此时笔者认为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
(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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