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受伤保险不赔找谁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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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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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保险公司无故拒绝赔偿时,首要之举是与其进行友好协商,力求达成共识。若协商无果,建议您寻求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帮助。您可以联系消费者保护协会、保险监管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详细陈述情况并寻求他们的协助与支持。这些机构通常能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帮助您维护自身权益,促使保险公司合理履行赔偿义务。
车上人员受伤保险不赔找谁

一、车上人员受伤保险不赔找谁

如若保险公司毫无理由地拒绝赔偿,您首先应尝试与其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问题。倘若此番努力未果,您可考虑寻求以下部门的协助:

首先,您可以直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要求该机构采取措施,命令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其次,您可以向双方均认可且值得信任的中间方申请调解;

再次,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您可主动联系约定好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有效期内,您还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皆无法解决问题,您还有其他选择,例如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复议等。

当保险公司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必须立即展开核实工作。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三十天内完成核实工作,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若经核实,事故确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做出核定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并详细解释其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二、车上人员受伤能代位位赔偿吗

在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无疑是可以采取代位求偿措施的。这是因为普遍认为,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及到了三方的主要参与者,即保险机构、受害人和潜在的赔偿义务人

依据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假如保险事件并非因第三方过失或不当行为而引发的,则应由该第三方亲自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若保险公司毫无理由地拒绝赔偿,您首先应尝试与其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问题。倘若此番努力未果,您可考虑寻求以下部门的协助:

首先,您可以直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要求该机构采取措施,命令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其次,您可以向双方均认可且值得信任的中间方申请调解;

再次,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您可主动联系约定好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有效期内,您还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皆无法解决问题,您还有其他选择,例如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复议等。

当保险公司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必须立即展开核实工作。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三十天内完成核实工作,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若经核实,事故确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做出核定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并详细解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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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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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工伤保险的受工伤找谁索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工伤之后,劳动者所在的单位会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工伤赔偿费用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劳动局会根据受工伤劳动者的具体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定具体应该支付多少的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相关法律可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包工头分包工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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