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以下为非法拘禁加重情形之详述:
第一种情况为,若被告人在拘禁过程中对受害者施加了殴打和侮辱行为,例如拳击、脚踢以及当众羞辱等;
第二种情况则是,非法拘禁他人民事主体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第三种情况是,在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致使受害者伤残甚至死亡;
最后一种情况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触犯非法拘禁罪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下为非法拘禁加重情形之详述:
第一种情况为,若被告人在拘禁过程中对受害者施加了殴打和侮辱行为,例如拳击、脚踢以及当众羞辱等;
第二种情况则是,非法拘禁他人民事主体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第三种情况是,在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致使受害者伤残甚至死亡;
最后一种情况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触犯非法拘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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