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非法拘禁罪行,这并非属于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之范畴,而是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展开调查工作。
2.对于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实施的非法拘禁、拷问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个人人权的犯罪行为,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均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
然而,若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且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除此之外,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均由公安机关承担,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关于非法拘禁罪行,这并非属于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之范畴,而是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展开调查工作。
2.对于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实施的非法拘禁、拷问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个人人权的犯罪行为,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均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
然而,若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且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除此之外,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均由公安机关承担,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至于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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