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6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93人
专家导读 根据现行法规,审理费用按涉案金额分级收取:低于1万元的个案需缴50元;1万至10万元按2.5%计费;10万至20万元按2%计费;20万至50万元按1.5%计费;50万至100万元按1%计费;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9%计费。若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超出的部分按0.5%收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针对涉案金额未达到人民币10,000元的个案,应缴纳50元的审理费用。若发生涉及更高金额的案件,则可以参照以下收费标准依序支付对应的审理费:(1)若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2.5%的审理费;(2)若涉案金额位于人民币100,001元至200,000元之间,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2%的审理费;(3)若涉案金额处于人民币200,001元至500,000元之间,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1.5%的审理费;(4)若涉案金额位于人民币5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1%的审理费;(5)若涉案金额高于或等于人民币1,000,001元,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0.9%的审理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涉案总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则超出部分将按照0.5%的比例收取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判定

关于合约纷争情形之处理,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措施向专业律师寻求援助与建议:

首先,协商处理法。协商及和解模式是以争议各方依据合约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各自实际状况为基础,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而无需通过司法程序的方式实现的。

其次,调解处理法。调解往往是在各方相互理解并愿意妥协的原则下展开的。

再者,仲裁处理法。若当事人不希望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问题,或者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诉讼处理法。倘若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拒绝接受仲裁,那么仲裁这一方式便无法实施,此时只能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因此,诉讼乃是解决合约纷争的终极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针对涉案金额未达到人民币10,000元的个案,应缴纳50元的审理费用。若发生涉及更高金额的案件,则可以参照以下收费标准依序支付对应的审理费:(1)若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2.5%的审理费;(2)若涉案金额位于人民币100,001元至200,000元之间,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2%的审理费;(3)若涉案金额处于人民币200,001元至500,000元之间,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1.5%的审理费;(4)若涉案金额位于人民币5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1%的审理费;(5)若涉案金额高于或等于人民币1,000,001元,应当收取额度为总金额0.9%的审理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涉案总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则超出部分将按照0.5%的比例收取审理费。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0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0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0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4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3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7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15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8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0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7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4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6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7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房屋买卖纠纷包括哪些,如何解决房屋买卖纠纷
商品房预售纠纷;单位集资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纠纷;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出售纠纷。纠纷各方自行协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偿的妥善解决;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件简介:
C与B为某房的同住人,曾经因为房屋产权诉讼并与7月审结,诉讼中B出示了一份A对于C不利的证言,但是该证言并没有注明是出示给法庭的,B也没有出庭,8月B将房子卖给A,现在C诉B和A恶意串通,应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本律师受A委托就其与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A根本不存在与被告B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过程中被告A既没有恶意串通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首先,被告没有恶意串通的故意。
自被告A与B成为邻居至今,被告A从来没有见到C在该房屋实际居住过,被告A一直不曾认识本案的原告C,更不知道C是该房子的同住人。就如同原告C自己所讲,她实际上也并没有实际在该房屋内居住多长时间。
对于出具证明的事实是这样的。B找到A本人,对A讲,因为需要办理户口事宜,公安机关需要第三人对常住人口情况予以证明。对于A本身来讲,被告A已经近55岁了,对于法律规定不是很了解,对于办理户籍登记需要什么样的手续不得而知,根据被告B所说这样一个证明是必须的并且是公安机关需要的,所以就根据自己亲身感知了解的情况出具了一份证明。但是被告A对于原告C与被告B打官司的事情根本不知晓。B根本未告知A出具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打官司,A也不知道原告C正在与被告B打官司。A也没有为此出庭作证,因此直到本案收到状,才知道C与B曾经因为该房子进行诉讼过。
同时被告A认为,A在购买房屋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买受人应该尽到审核义务。A与B达成交易时,B都是该房产的正当权利人。作为买受人来讲,他应该做的并且是能做到的就是审查房子的正当权利人是谁,而没有义务去审查房屋所有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手续是否合法。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作为专门进行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且不能发现被告在取得房产时的瑕疵,就没有理由要求一个普通的个人能了解权利人获得房产是否存在瑕疵。
其次,被告A没有事实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被告A获得该房屋是付出了合理的对价的。被告是按照每平方米元的价格购买的该处房产。在现在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情下,这个价格也属于偏高的。A正常出资支付合理对价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并没有从中牟取任何不法利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屋买卖纠纷中的代表类型有哪些?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朋友因为一些事情的需要,所以想要了解一下,那个关于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审判长: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X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XX、陈钸诉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城置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代理人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中第十一条已经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以上文本的最低要求。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完付款义务,被告本也应严格按合同
约定内容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却没有做到,甚至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竟提出双方已经口头约定简化交付手续。被告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已变更,这种变更是一种单方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未得一方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无效的,因此,被告仍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书面通知原告交付房屋。
本案其实很简单,首先确定原告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它是合法的,那订立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被告很明显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毫无疑问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是不得擅自变更的或解除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违约索赔诉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二、被告未能依法、也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
1、本案合同已明确约定了被告应书面通知原告交付,这是被告的义务。
2、一直以来,原告唯一认可的交付通知方式就是合同约定的书面交付通知
书。
在今年8月的律师函里第二项里已写明“至今也未收到你司发出的房屋交付
通知书”及第三项第2条中也强调“你司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条款为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这就清楚地表明,原告唯一认可的通知方式就是“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条款来办理交付手续”即书面交付通知书。
退一步说,既然被告方辩称自己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哪怕是口头通知义务,那为何在收到原告如此清楚表达自己权益的律师函后,直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长达2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做出任何关于这方面的解释、沟通或说明呢?这符合逻辑吗?一方面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被告也应迅速做出书面的澄清与说明,以便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出于对业主负责,也理应及时提醒对方免除误会,这才是符合逻辑的做法。可是被告什么也没做,这充分说明被告辩称的所谓口头通知,根本就是混淆视听、偷换概念的。
被告贵为一个大公司、大集团,管理上也难免有疏忽之时。原告不知道其他购买御水华庭楼盘的业主交付时有没有收到被告的正式书面通知,但本案中被告确实遗漏了原告。而当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交付通知并承担违约责任时,被告又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以为原告会在漫长的等待中妥协。2010年的8月,原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要书面交付通知。这是一封正式的律师函,它表明了原告诉诸法律的准备和决心。被告却既不发书面通知,又不作任何解释。
因为被告若再按原告所要求发出书面通知的话,就等于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一旦原告告上法庭,被告就等于不打自招了。被告选择了暂时不发书面通知,而派人出面拖沓道了歉,当然目的是想通过怀柔政策,缓解原告的怨气,使原告打消诉诸法律的想法。
(二)被告辩称已口头通知原告交付,并向原告交付房屋,但一系列事实却表明被告既未依法、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
一般来说,房屋交付的条件分为法定的交付条件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法定的交付条件是开发商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实测面积报告》。自2006年1月1日起,交房时还要出示《住宅分户验收表》,如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仍不能取得正式合法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住宅分户验收表》的,应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
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此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而在本案中,被告却从未向原告提供或出示过《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
测面积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件。原告直至庭审时才第一次看到上述文件。被告称已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原告已验房根本是子虚乌有。
对于被告辩称的口头交付通知,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在签订合同前的销售交谈时,原告问销售员所购买的房屋是否为现房?销售员回答:是的!只要你们将房屋款项全部付清后就可办理交付手续。现在被告用销售员的这句回话作为已经口头通知交付的依据,显然非常牵强附会!
被告还谎称“原告拒不支付税费和面积差额尾款”,众所周知税费和面积差额尾款是在交付房屋时支付的,尤其是“面积差额尾款”,这个是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被告必须向原告出示了《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并经原告查验确认后,原告才会支付的。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过所谓房屋交接,所以原告至今从未看到过相关文件。原告庭审时才第一次看到被告的实测面积报告,原告既然不知道面积差异,何来拒付面积差额尾款一说?并且这也正好证明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交付手续的事实。
更令人可笑的是,被告在庭审中多次出现前后自相矛盾的言辞。被告先是称本案商品房实测面积要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大,故原告目前尚有一万多余款没有付清。正因为原告房屋全款还没有付清,故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房屋。接着,被告又称其实早就通知原告办理了交付手续,且原告已经验房。被告前后完全不一的两种说法恰巧暴露了被告企图颠倒黑白、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意抗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我们认为,对于本案被告的恶意违约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制裁。
三、被告试图通过一张《目前房屋的质量问题》,就借此作为原告已验房却拒绝接收房屋的证据,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错误的,房屋交付最终的标志应为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单。
被告称事实上已向原告交付房屋,但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拒绝接收房屋。请问原告怎么拒绝收房了?!有何证据证明原告拒绝收房?!如果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交付手续,原告且已验房,但原告拒收的话,那被告最起码也要让原告写下书面的拒绝理由,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按照合同被告完全可以合理地拒绝原告各项要求,更可以要求原告承担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啊!对被告而言,轻易地放弃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收集,不光是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反过来还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被告认为原告去看房并提出质量问题就是等同于原告已验房,这是错误的,看房和验房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看房是购买前和购买后都可以发生的,但验房是双方在办理交付时进行的。被告一直都未正式书面通知原告交付房屋,何来验房一说?!况且,原告在庭审中已陈述:在买房前和买房后原告都曾到现场去看房,甚至可以不用钥匙从其他通道上去。原告买房前去看房是原告的权利,原告购房后去看房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也是原告作为业主的权利。况且,原告虽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想法,但是从来没有以该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来拒绝接收房屋。这里要说明的是,原告看房过程中对瑕疵部分提出意见是原告的权利,也是双方签订合同时销售员向原告许诺过的:购房后,原告对目前房屋尚存在的一些瑕疵问题可书面提出,开发商可以为其整改。但目前,被告却通过一张《目前房屋的质量问题》就借此作为原告拒绝接收房屋的证据,实在太牵强!而被告所谓的《工程整改处理表》既不是原告所写,又没有落款签名,根本不能证明什么。
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这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有利于保护原告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般来说,交付通知书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
2.通知购房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
3.通知购房人还需交纳的费用;
4.提醒购房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交付手续的法律后果;
5.告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可见,商品房买卖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一种法律行为。商品房的交付更关系着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意味着开发商将房屋风险转移给了买受人。因此,房屋交付有一定的步骤和内容,不得随意简化。
本案中,原、被告既已约定书面通知交付方式,那么书面通知交付这就是被告的义务。在国际销售合同中,书面通知尤其重要,商品房买卖当然也不例外。书面通知交付房屋是开发商最起码的义务。同时,开发商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收到了书面交付通知,原告才能清楚、明白地知道何时、何地、带什么证件和资料、到什么部门去怎么办理收房手续等。如果买受人未接到书面通知,买受人就没有办法前往收房。
本案中,如果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书面交付通知,那么原告就可以顺理成章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交接手续。现在的问题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出书面交付通知,并且对原告的善意提醒无动于衷,甚至在原告忍无可忍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后,依然不管不顾、置若罔闻!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此时,面对被告颠倒黑白,肆意践踏业主权利的行为,原告唯一的途径就是
通过庄严、公正的法庭,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原告到法庭来诉讼的目的,除了希望用法律手段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希望被告严格遵守合同尽快送达书面通知,使得原告能够早日装修入住。原告更冀望通过依法维权,使被告从此抛弃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善待每一位业主,让每一位用自己“血汗钱”来购买御水华庭住房的业主,都能开开心心地拥有一个满意的新家!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谢谢!
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这就是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请参考。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8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是今年马上要毕业的学生,目前正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今天我们老板要求我写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能否提供一篇范本给我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你好,我为你带来了一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供你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诉被告曹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属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中,作为出卖人的本诉被告没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产权人铁运处授权可以处分该房,因此本诉被告出卖该诉争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132条的规定。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二、针对本诉原告方观点的反驳。
(一) 本诉被告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订立合同后本诉被告没有参加房改的原因,是原告拿着房款收据和住房证等手续拒绝配合。
庭审中,本诉原告出示了曹xx于1996年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房款收据、住房证等手续,这些收据都在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同时交付给了本诉原告。后铁运处房改,本诉被告得知消息后,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出示相关手续以配合其补交房款、完成产权过渡,但原告一直拒绝出示任何手续,目的是在自己单位分得福利房之前,不能将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相反,本诉被告对于一直不能过渡产权的事实甚是焦虑,因为这导致其不能再在单位申请福利住房。因此,曹xx不存在原告方所称的拒绝产权过户的欺诈行为。
(二)已经订立的合同并不必然合法有效。

一,真实、自愿基础上成立的合同未必有效。庭审中,本诉原告称本案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然而未必如此,如果一个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无效合同,例如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买卖毒品、假药的合同。

二,已经成立的合同并非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44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双方的买卖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具备了合同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其违反了《合同法》132条之规定,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三、双方应互相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反诉原告应向对方返还基于该合同取得房款5.9万元,而对方同时应搬出本案诉争房屋,并将该房钥匙、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和住房证等相关手续返还给反诉原告。
四、对损失的处理。
(一)本案无效合同的标的物是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不能把所有权属于铁运处的房屋利益作为本诉原告的损失。
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本案诉争房屋作为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其产权仍归铁运处,本案双方当事人无任何产权,所以这时如果我们把这套所有权属于铁运处的房子拿来鉴定,将其差价来作为一方的损失,是非常不合适的。
(二)被确认无效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113条之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
一般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其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有关违约方对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规定,其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是我们认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合同曾经有效但现在已被解除;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就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就不能将一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就本案而言,一旦该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其内容中有关权利与义务、赔偿责任的约定也全部消灭,更何况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赔偿责任的约定。因此本案在合同自始无效的前提下,本诉原告想将房屋升值部分作为其可得的间接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是于法无据的。
综上所述,本案诉争房屋属铁运处所有,双方买卖该房屋的合同无效,应互相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本诉原告欲将铁运处所有的房屋升值利益作为其损失,缺乏法律根据。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1、定金纠纷。2、一房二卖纠纷。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4、房屋质量纠纷。5、中介费纠纷。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8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房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代销合同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吗
代销合同纠纷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代销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通常是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委托方代为销售产品货物等,并且收取一定的劳务费而签订的一种合同。若是依旧不知道代销合同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一个亲戚最近陷入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她现在急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一用,我们想请万能的网友帮一下忙,有没有富有法律知识经验的朋友,给我们一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例,供我们参考一下,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您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问题比较简单,如下所示:
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被告严重违约的分析:
合同没有约定被告解押的具体期限,并不等于被告就可以一直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原告是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办理解押手续的。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及时履行解押手续义务。
被告先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被告一直没有解押的行为事实为证。
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迟迟推辞不予解押。从一月份到六月份这么长的时间里,原告一直多次要求被告解押,中介约了四次解押时间无果,也试图协调过了二三十次,原告甚至表示愿意出解押款,被告都不予以配合,一直无故推辞,不予解押。此一行为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已经严重违约。
被告后又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证人及相关微信为证。
推了几个月后,被告干脆声称“你们想怎办就怎么办”。在发给原告的微信上,被告更明确表示“……如何解除合同联系136××××(被告妻子号码)……”。其违约之意,至此完全明确地暴露无疑。
被告辩称原告违约不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一次性付清全额房款,原告违约”,是站不住脚的。
结合买卖合同第五条以及二手房买卖实践,买卖合同第四条的“立契”,并不是指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而是指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之前说过解除合同,但法庭上又否认说过解除合同。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原告当庭表示,就算被告没说过解除合同,那么原告也予以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就算没有约定解押期限,被告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被告违约责任的分析:
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原告办理贷款费用。
双方同意,定金由中介代收,合同第三条也明确约定,定金由中介代为保管,且二手房买卖实践中,都是这样的。因此,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定金,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定金的实践性,合同约定和实际交付的定金不一致,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一万元为准。定金有解约定金、履约定金等等之分。本案的定金属于履约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及时办理了贷款手续,为此花费的费用,被告也应当予以完全赔偿。
被告应当赔偿价格上涨差额,价格上涨差额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价格上涨差额的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即可得利益损失。
被告应当赔偿的价格上涨差额的确定。
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认为,“第一种为对比法,又称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第二种方法为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46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本案虽不在上海,但法理一样,可供法院予以参考。
庭审中,证人作证,涉案的房屋,最少上涨约八万余元。原告也曾申请对涉案房屋予以评估,以确定房屋上涨的数额。对于评估出的数额,原告保留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
年月日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8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代理律师费怎么计算?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代理律师费一般情况下是根据财产的标的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的。如果是争议财产的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就是按照10%的比例来收费,在10万元到100万元要按照6%的比例收费。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朋友在别处买了房子,但是现在那家人后悔了,以至于有了纠纷,我想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应该如何写好呢?
[律师回复] 合同纠纷起诉的程序首先需要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其实你也可以找个律师给你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费标准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