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离婚财产分配有何特别之处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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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哺乳期离婚财产分割遵循公正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优先保障女性和孩子的权益,无过错方适当照顾;结婚时经济利益需清算;财产约定优于法定,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兼顾各方权益,包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哺乳期离婚财产分配有何特别之处

一、哺乳期离婚财产分配有何特别之处

关于哺乳期离婚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按照公正、平等的常规标准进行分配是至关重要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对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您们两者都享有同等的权益,并且必须将这些财产平均地加以分割;

其次,我们始终坚持确保孩子与女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则,因为他们由于特殊原因可能更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

另外,对于那些没有明显过失行为的一方,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因为他们可能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接下来,设定公平原则也是为了确保结婚时的经济利益能够被合理地清算

同时,我们还尊重每个人的真实意愿,即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只要双方在离婚时期能取得协商一致,便可以自由约定怎样进行财产分割;

最后,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公正判决。

在此过程中,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的权益,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哺乳期离婚怎么判孩子

解决哺乳期离婚所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其关键在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文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其直接监护人为父或是母,皆为双方之合法子女。父母双方均需承担对子女的赡养、教育以及保护之责任与义务,不可推卸。

其次,针对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负责抚养。这就意味着,在哺乳期内,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法院通常会偏向于将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然而,在实际情形中,决定是否将子女判给母亲抚养,还需考虑诸多因素,如母亲的抚养能力、父亲的抚养条件、子女的个人意愿(尽管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无法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等。法院将会全面衡量上述因素,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若子女年满八周岁,则法院在做出裁决时还须充分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哺乳期离婚之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按照公正、平等的常规标准进行分配是至关重要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对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您们两者都享有同等的权益,并且必须将这些财产平均地加以分割;

其次,我们始终坚持确保孩子与女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则,因为他们由于特殊原因可能更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

另外,对于那些没有明显过失行为的一方,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因为他们可能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接下来,设定公平原则也是为了确保结婚时的经济利益能够被合理地清算;

同时,我们还尊重每个人的真实意愿,即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只要双方在离婚时期能取得协商一致,便可以自由约定怎样进行财产分割;

最后,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公正判决。

在此过程中,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的权益,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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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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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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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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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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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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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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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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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哺乳期内离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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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哺乳期间的女性刚经历生产正在养育婴儿,身体需要回复修养心理需要调试,更需要社会支持系统尤其是家人给予特殊照顾。所以,在离婚的权利行使上,对男方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如果是女方认为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比如不受理会引发这个家庭发生更加不良的后果,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受理。因此,如果女方不主动提离婚或认为没有必要受理的,男方在女方处于哺乳期内不能主动提离婚。男方去立案,不会受理男方的。
当然,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法律并不禁止,男女双方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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