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一旦涉及强奸犯罪的事件被公安部门正式立案调查后,任何对于案件的撤销权力并不取决于受害者本人或是向警方报案的人士。唯独当侦查机关经过对所有证据及事实进行充分审慎的研究判断过后,得出了该案件并不符合犯罪定义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才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种情况往往会出现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证据确凿程度不够,或者事实真相仍不明朗等特殊情况之下。因此,从普遍状况来看,受害者并不能够直接请求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强奸罪立案几年后还会追责吗
对于强奸罪的刑事追诉期通常设定为十年之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针对一特定犯罪行为,倘若在经过相应期限之后不再进行追诉,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若犯罪行为所适用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低于五年有期徒刑的,那么便需要经过五年时间方可满足该条件;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当涉及的法定最高刑罚为高于五年但低于十年有期徒刑时,则需等待十年才能达到这一标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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