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情况可以不取保候审
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犯罪的个人而言,通常不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如果涉案人员所犯之罪行性质严重且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惩罚者;
其次,若该类人员存在潜逃风险及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稳定者;
再者,若他们具备销毁、篡改关键证据以及干扰证人正常作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者;
此外,对于那些不愿提供担保人或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人员;
最后,对于曾有过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历史记录并再次提出此类申请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度刑事处罚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事处罚,但同时又不至于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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