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逮捕后多长时间可以开庭
批捕后多长时间内开庭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检察院认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因此,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侦查2月审查起诉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被逮捕后多久可以取保候审
被捕后的疑犯或被告能否成功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主要是根据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定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来进行判断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嫌疑人为满足法定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例如其本身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便可在他/她被逮捕之后尽早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关于何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这个环节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决定仍应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批捕之后的开庭时间是否存在限制这个问题,司法法规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然而,根据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被检方提起公诉且已被批准逮捕的案件,审理期限应为收到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次日起算,两个月之内宣判完毕;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那些涉及刑事犯罪、重大经济纠纷或附带民事诉讼等复杂案件,如果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最多可延长三个月;至于因何种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延长审理期限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其批准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