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额的支付,应根据员工在本企业中所服务的年限予以确认,即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酬的标准进行发放。
对于已达到六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长于一年的年限处理;
而对于不到六个月的情况,则给予员工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针对员工月度工资较高但超出了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应当以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额度为基准,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此种情况下,对于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高将不超过12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合同到期解聘员工需要补偿吗
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必要之处。当一份劳动合约即将期满时,遭遇辞退原本应获得相应补偿。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作为雇主方倘若不愿继续履行续约义务,就必须向员工支付适当的经济赔偿款。此处所指的经济补偿金,将根据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进行评估和计算,对于每满一年的服务期,便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金额予以补偿。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以达到一整年的劳动者,也按照一年的服务期计算;而对于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情况,则应给予其半个月工资为标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终止事件中,经济补偿部分应根据雇员所提供的服务年份进行相应计算:每满一整年便可获得相对于当月工资总数的补偿款,不足一整年的则被视为一整年的服务期加以考虑,而针对不满六个月的服务期限而言,将给予部分劳动报酬作为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如若雇员的薪资已超过当地年度月度平均值的三倍,则经济补偿的上限将设定为三倍全国月度人均总收入,同时也表明雇员未来的经济补偿总和不能超过12个完整的年份。在此项统计中,主要参考的数据是雇员在决定退出单位之前的最后12个月份的平均月度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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