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满十八周岁之人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其有效性可具体细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首先,对于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来说,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此背景之下签订的所有类型的合同皆属无效;
其次,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但尚未达到成年标准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被归类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若其签署的仅是纯粹获取利益的合同或是与他们本身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相适配并不会对自身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合同,则此类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然而,如果他们所签署的合同超出了这个范畴,那么该等合同的效力则有待确定,只能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认可之后才能生效;
同时,对于此类合同的相对方,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在接收到通知后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对此进行确认,若法定代理人未能作出回应的,则视为他们选择不予承认,因此该合同将处于无效的状态。
至于那些年满十六周岁且能够凭借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身的未成年人士,他们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他们签署的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参与签约的双方必须拥有充分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参与合同签订的自然人应持有《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证书,这意味着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当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群体;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最后,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背道而驰,也不能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
此外,当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时,合同还需满足法定的形式规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1、对于未满八岁之未成年人士,因其尚处于身心发展之初级阶段,故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并必须在监护人陪伴之下参与民事活动。
2、而在八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群体中,大部分人已经具备了参与普通民事活动所需的基本认知和判断力,故可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此类人群在特定条件下,如仅涉及纯获利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是有权利进行独立决策的。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达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署合同的效力,需依具体情形而定:倘若其为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任何合同均属无效;如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已满八周岁但尚未年满十六周岁者,只有涉及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才有效,若超越该范围,便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生效;至于已满十六周岁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应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自然具备法律效力。然而,所有合同都必须同时满足三方当事人皆具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意愿以及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这三个条件,并且在形式上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法定代理人如未能在三十天内对合同进行确认,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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