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二审财产的处理原则,我们将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准则:
首先是一般的均等分配原则,在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过程中,我们应该确保各位平等享有应得的权利,并对这些共同财产实行平均分配。
其次,我们会坚定地贯彻兼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方针。
此外,我们还会特别关注无过失一方的权益,他们有权提出程序上的赔偿要求。
接着谈到公平原则,当涉及到离婚这段时期内的经济利益清算时,我们将竭尽全力保持公正。
再次,我们会严格尊重各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若他们在离婚达成调解期间能自行协商财产分配问题,那么我们将全力配合。
最后,提到协议无法达成的情况,作为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兼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一方权益为原则作出判决。
同时,也请各位时刻牢记,无论何时都要充分保障配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案二审不服决可以换法院起诉吗
若申请离婚财产分割再审的相关条件得以满足,那么,在二审中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之后,据高级法院规定,请求者应当向上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首先,必须提到的是申诉过程。
依据最高法院“遵从逐层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通常应该向终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提出。对于那些未经终审法院复审处理过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会将其交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而针对已经经过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但当事人依然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情形,上级法院则须予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对下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判进行立案复查,但复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再审立案标准的话,只需裁定即可。针对二次申诉或重新起诉的情况,也需要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和材料:
1.在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上需标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应当陈述清楚申请人申诉或再审的原因和理由。
2.在再审申请中,应标记出申诉或再审的内容及其证据副本,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等即可。
3.对于过去的一、二审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如已经受法院复查或再审,需提供相应的驳回通知、再次审理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4.申请人需提交实际证明原裁判所承认的事实确实存在过错的所有证据链条,同时还需要附有证据清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本或拍照;如果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需附带提供线索和申请函件。
5.如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完全齐全,人民法院有权拒不受理,并且应该告知申请人应该补充哪些必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在离婚案件的二次审理过程中,对于财产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分配、充分考虑子女以及女方的权益、对无过失方的赔偿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公正地清算和评估经济利益。我们尊重并鼓励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来解决问题,但如果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将会依据各方权益的平衡,特别是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作出最终的裁决。同时,我们也会重点关注和保障配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