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孩子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若您欲与配偶协商离婚并在有子女的情况下进行,则需遵循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申办:
您们需亲身前往双方户籍所在之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要求,且在此过程中,不得委派别人代替完成此项重要职责。
2.审核:
由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审验。
3.备案:
4.在经过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间,您们需要亲自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起领取离婚证书,并且注销原本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有孩子离婚最好的方式是什么
若您已经成为了父母并深陷于离婚困扰之中,您可以采纳透过协议离婚或诉讼途径来处理纠纷这两种方式着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所述:
首先,若是选择协议离婚,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赴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请求进行登记。在经过法定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之后,便可申请领取离婚证书。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您决定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那么您将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夫妇双方均有意愿的情况下,如果决定进行离婚协定并且已经拥有了孩子,必须亲自前往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此项程序无法委托他人代理。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经过严谨的审核之后,方可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接下来是为期30个自然日的冷静期时间,在此期间内,双方都需要再次亲自到场领取离婚证书,与此同时,原有的结婚证件也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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