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员工试用期的约定有哪些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9-07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8人
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设一次。如遇低于试用期薪资,需先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同事证词也可作为辅助。在无劳动合同时,尽量保存工作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后,公司需承担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维权前务必妥善保管重要文件。
企业对员工试用期的约定有哪些限制

一、企业对员工试用期的约定有哪些限制

关于试用期之规定详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意对试用期的时长做出相应规定,通常并依附于各类劳动合同期限予以明确,原则上最高限制为6个月。

此外,试用期期限究竟应当如何确定呢?答案即是按照劳动期限进行适当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家用人单位与相同劳动者之间只允许设定一次试用期。

那么面对故意低于试用期薪资标准的行为,我们的权益又当如何维护呢?Oursuggestionisasfollows:

1.在争取维权之前,您首先需要做好充分准备。

这包括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等含金量较高的文件。

在正常情况下,一旦合同签署完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各保留一份备份,而这份宝贵的证据对于在职者来说无比重要,务必妥善保管。

在当前尚无劳动合同之环境下,要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并非易事,此时您仅需尽可能地保留在用人单位所有书面记录便可。

2.接下来,可以寻求与您一同工作的同事作为旁证以验证事实。

工资单势必成为工人领取工资时必须签字确认的关键凭证,所以也不妨将其作为证据之一。

某些企业则选择直接将工资汇入员工指定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支付,那么相应的工资卡或存折便可作为工资发放的确凿证据。

然而若是证明了劳动关系的确存在,那么在工资数额方面,公司便应承担起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故关键步骤在于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企业对员工调岗,薪酬能变吗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决定变更劳动工作岗位或擅自削减其工资报酬标准。关于对劳动岗位以及薪酬标准的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别处理:

1、如若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有关岗位与薪资待遇的条款,那么用人单位在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调整时,必须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否则,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2、若劳动合同中未对具体工作岗位做出明确约定,或者劳动者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则有权为其重新安排合适的岗位和相应的薪酬待遇。

然而,若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双方可就此问题展开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例如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试图强迫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甚至有些用人单位的领导为了打击报复劳动者,利用单位的需求或者所谓的用工自主权等借口,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按照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来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调整岗位的情况时,应该首先审查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应对,切勿冲动行事,以旷工等方式消极抵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同一家用人单位而言,其仅能与同一名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若在试用期间所支付薪酬低于此前所签署的相关劳动合同或招工通知中所约定的金额标准,则请您首先做好以下几点准备工作:搜集并保留好相关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有关薪资发放的工资条、银行流水等相关凭证;同时,同事们的证言亦可以作为补充性的证据材料。在尚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建议您尽可能地保留好自己的工作记录以备不时之需。一旦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起证明实际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进行维权之前,务必请您妥善的保管好这些至关重要的文件资料。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8千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对员工试用期的约定有哪些限制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2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2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8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5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2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4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1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7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8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6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0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3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5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6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3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企业应当怎样约定试用期
1、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这样试用期不成立,而约定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2、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一定要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的话就是违反法律规定。3、试用期不是必须要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不约定。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企业应当怎样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如何约定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这个改制企业评估固定资产年限是有什么规定吗,我还可以将它们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吗,还是暂时要调整?
[律师回复] 需要补交税款。
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改制企业评估固定资产年限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 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将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人资本公积。在计提折旧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 对于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能辞退试用期员工吗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约定定金有限制吗,如何限制约定定金的数量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定金数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是否有限制定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就会违背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现象严重存在,结果经常会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暴利,而违约方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规定。我国《担保法》特设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该条规定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应返还给交付定金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关于试用期企业裁员问题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关于试用期企业裁员问题,需要支付赔偿金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约定试用期有何限制,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企业约定试用期有何限制,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企业对员工试用期的约定有哪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