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不能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在特定情况下,财产是不能够被分割的:
第一,如果房产的所有权并不完全归属于夫妻任意一方,那么这部分房产便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第二,若房产系以他人名义购买而非夫妻任何一方名义,则其房屋产权同样不属夫妻任何一方;
第三,倘若某一方的父母为其购置房产并明确表示该房产只归某一方所有,此种情况下,所购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因此也无法进行分割;
第四,婚前所购置的房产构成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对此作出分割要求。
一般而言,对于房产的分配分配应依据房产买入时间来做出判断,即如果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购买的,那便是一方在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对此提出分割要求。
如若此房产在结婚前由夫或妻一方购买,但在结婚后添加了配偶一方的姓名,则此时该房产将成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反之,若该房产在婚后购买,即便仅有一人签写其姓名,按照法律规定,仍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配。
然而无论是婚前购买或者婚后购买的房产,只要是在婚后进行房贷还款(无论婚后是否存在另一方的经济贡献或者实际进行过还款)的,婚后所偿还的贷款及其所得增益部分,夫妻双方都应共同享有。
离婚除了涉及到房产分配之外,还需对夫妻之间的其他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首先,需要明确区分双方在银行账户中的个人财产以及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部分。
针对个人财产部分,无需参与分割过程。
对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部分,在达成统一意见前,夫妻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协商未果的,可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首先,应以双方同意为基础,离婚时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应当在充分互信的前提下进行商议,防止其中一方随意做出决定。
其次,男女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尤为重要,既不能有性别歧视,更不能因为女性收入相对较低,就认为她们应该少得到财产分割份额。
再次,应照顾儿童与女性的权益。
若在协商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儿童与女性的权益,做出公正的判决。
再者,对于那些在家庭生活中,特别是在抚育子女、照顾养老人员、协助对方工作方面,承担较多责任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另一方也应对此给予补偿。
最后,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既要遵从当事人自愿的意愿,同时也要考虑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利益,即“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婚姻缔结之时,房产的分配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所有权的归属、购买的时间以及婚后的增值等等。在此之中,婚前由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并非以夫妻双方名义购置的房产以及明确赠予某一方的房产都将被视为个人财产。然而,如果是在婚前由一方购买并在婚后加上另一方姓名的房产,则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此外,婚后所偿还的贷款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必须对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进行明确区分,个人财产无需参与分割,而对于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者诉诸法律途径。在离婚诉讼中,应当遵循平等、互信以及照顾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例如,对于那些在家务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或者承担了更多家庭责任的一方,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无过错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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