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与订金,哪种情况下可以退还
在法律概念范畴内,我们尊崇这样的原则:
所谓定金,它是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事先约定由当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具体数额需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总价的20%。
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务必要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付定金的具体日期,自该日期起,定金合同即刻生效。
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提前履行债务,那么定金便应被视为债务的款项或予以回收;
反之,若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预定履行债务的情况,则无法再收取定金。
另外,对于订金的理解,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其并不具备定金的性质特征,仅仅作为单方面的行为表现,并没有任何明显的担保意味。
即便交付订金的一方提出定金的请求,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通常情况下,交付订金实际上就是预先支付了一笔预付款。
一旦交付和接收订金的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债务时,并不涉及到失去订金或者双倍偿还预付款的责任,订金仅能充当损害赔偿金。
最后,我们来强调一下订金与定金之间的重要区别:
第一,它们所针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
定金合同相较于主合同来说是附属合同,除非当事人达成特别协议,否则只有在主合同失效的情况下,定金合同才会跟着失效;
至于当事人对订金的约定,这部分内容恰恰是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决不能忽视的是,订金和定金的功能也是大相径庭。
订金并未包含债务担保的功能,它唯一的价值就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而定金的功能,却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事先约定由当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第三,二者的作用领域也存在差异。
定金一旦支付完毕,就立刻拥有了惩罚违反约定方及补偿遵守约定方的作用。
然而,订金如果经过交付之后,倘若存在一方违反约定引发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收取订金的一方就必须将所有订金如数退回给对方;
第四,二者适用的广泛性也是截然不同的。
尽管定金担保方式可以应用于各类合同,但是订金却只能实现在金钱给付以一方进行债务履行的合同环境里,尤其常见于诸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行业中最具影响力的合同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
在交易中,定金与订金有重要的法律差别。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订金具备可退还性,而定金原则上则不可退还。但是,如果满足特定的条件,定金也是可以被原数或部分地返还的。当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忠实地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时,他们便无权要求对方归还已支付的定金;同样道理,当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其应当双倍返还所收受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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