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在试用期之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表现出明显不符合招聘时所设定的录用标准;
(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实施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四)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导致其对所在公司的工作任务完成产生显著影响,并且用人单位已经明确提出,但是劳动者仍不予纠正;
(五)由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或者威胁恐吓而使得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
(七)医学上,劳动者患有某种疾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使得其在规定的时间长度内无法继续原有的工作,同样也无法接受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舒适工作环境;
(八)劳动者在完成全部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表现并不出色,经过专门安排的培训课程或者更换工作岗位之后仍然绩效不佳的。
对于因第(七)、(八)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转给第三方怎么办
第三方应如何处理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此问题:其一是接纳并同意劳动关系转移,但先前所积累的工作年限须得持续进行累积计算。在此情况下,您和原雇佣单位可签署一份详细的三方补充协议,明确阐述劳动合同的主体已发生变更,但员工待遇及福利保持不变,同时合同期限也将由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累计续算;另一种方式则是拒绝这一方案,在此前提条件下,原单位有义务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依法给予相应的离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雇佣的试用期期间,倘若员工未能满足岗位录用标准、显现出严重的行为过错和怠忽职务以至于带来重大的财产损失、其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产生了显著的不良影响、他们签署的合同由于隐瞒事实而失效、他们因其个人行为触犯法律受到处罚、或者由于疾病或身体残疾令他们无法胜任日常工作、以及在经历过多次培训之后仍然无法提升其表现水平,那么用人单位将有权依法终止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健康状况不佳或者培训效果不佳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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