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案件正式立案之日起,本院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形式将本案的申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处。
被诉方必须在接到此申诉状副本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案涉行政行为的可信证据和相关法规政策的支持记录,且同时提出反驳意见书。
本院应在收到该反驳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副本送达申诉人。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借款合同
在此次有关行政诉讼的探讨之中,我们要着重关注借款合同这一概念。所谓借款合同,即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经由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的,关于借款事宜的法律协议。这份合约对于借款的类别、币种、使用目的、借贷金额、利率水平、期限设定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借款合同正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请求借款,并承诺到期返还该笔款项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的一种合同关系。为了确保其合法性以及稳定性,此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呈现,除非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事项上,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当我们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遇到行政行为对借款合同产生影响、需要对其进行确认或者撤销等相关问题时,法院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受理您的申请【自立案】之日起的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本法院将依法为您办理正式的申诉状副本的送达事件。接下来的十五个法定工作日之内,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被告方,需要向本法院提交关于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与相应法规支持,同时,亦需提交反驳性意见书。在此之后的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本法院将会及时地将反驳性意见书的复制件送交至申请人手中。